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2-30 16:21信息来源:田家庵区司法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人:XX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

身份证号码:340XXXXXX

     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申请人:淮南市舜耕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宇        职务:镇长    

      所:淮南市田家庵区学院北路63号

 

申请人XX因不服被申请人淮南市舜耕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完全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未公开的事项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其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赵店村村民,在赵店村有住房一处,位于北赵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签收,于9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共五项,其中第五项为“赵店村房屋补偿费用发放具体情况明细及公示情况”,被申请人未进行公开答复。申请人认为征收工作必须公开、公正、透明,房屋补偿费发放明细从未在征收区域内进行公示公告,申请人依申请要求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未进行公开属于行政不作为,应当确认违法并责令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田家庵区舜耕镇人民政府答复称:其于2022年9月5日收到申请人戚XX申请信息公开的材料,于同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送达给申请人,情况说明附有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材料,并就“赵店村房屋补偿费用发放具体情况明细及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说明了已经进行公示公告的事实。申请人认为没有公示公告无事实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本机关经书面审理查明:2022年9月5日,被申请人舜耕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戚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共五项,其中第五项所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为:赵店村房屋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及公示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送达申请人,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为:一、赵店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土地公告,表见附件1;二、赵店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表见附件2;三、赵店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拟征收土地公告,我镇无相关资料;四、本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补偿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及资金使用明细因我镇无相关资料,建议向土地征收部门申请公开;五、赵店村房屋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及公示情况在征迁过程中,各征迁小组均按时间节点及时在征迁指挥部一楼公告栏张贴,进行广泛公开、公示,目前不再进行再次公开。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关键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是否违法,内容是否客观合法。

本机关认为:关于被申请人舜耕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主体是否适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法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具有主动公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等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舜耕镇人民政府为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实际工作中,被申请人舜耕镇人民政府既是属地政府,又是案涉项目工作的参与主体之一。因此,无论是从法定职责上,还是实际操作中,被申请人舜耕镇人民政府都应当制作或者获取案涉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舜耕镇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应予确认。

关于被申请人舜耕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舜耕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9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舜耕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申请人戚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共五项,其中第五项为“赵店村房屋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及公示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 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的情况,作出相应的答复。被申请人虽答复称“赵店村房屋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及公示情况在征迁过程中,各征迁小组均按时间节点及时在征迁指挥部一楼公告栏张贴,进行广泛公开、公示,目前不再进行再次公开”,但被申请人并未向本机关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的上述信息已经在征迁指挥部一楼公告栏公示,无法证明申请人已经知晓上述信息。故被申请人提出的不予公开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舜耕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中的第五项,责令被申请人舜耕镇人民政府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戚XX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中的第五项内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机关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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