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7-28 16:59信息来源:田家庵区司法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人:张某某汉族1989年12月29日生

身份证号码:340XXXXXXX

     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XXXX

被申请人:田家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周辉,职务:局长 

     所:田家庵区国庆中路128号区政府大院内

 

申请人张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田家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退役军人事务《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申请人田家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退役军人事务《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并依法依规依事实通过伤残人民警察评残申请

申请人称:2022年1月30日上班途中其因避让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行人发生意外受伤,2022年7月经鉴定已达到十级伤残标准。2022年8月申请人向XXXX交警大队报案,因事故发生时间过久,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同年9月,申请人向田家庵区法院起诉,双方达成调解。经工作单位XX同意申请,工作地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2022年9月申请人向田家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伤残人民警察评残申请材料,并于同年11月参加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的伤残鉴定,鉴定为8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认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本人工伤认定书“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描述和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调解书的描述不一致,因此函询田家庵区法院。田家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复函内容作出的退役军人事务《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是对田家庵区法院复函内容理解的重大偏差。首先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函中,认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本人工伤认定书的描述和田家庵区法院人民调解书的描述有偏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表示工伤认定这样写是固定格式,不代表本人存在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只要写明不负主要责任就可以认定工伤。其次,田家庵区法院明确表示,复函中对调解书中“虽然本事件为意外事故,原告无责任,但被告有一定程度责任”做出是本人自述的内容的描述,是基于法院文书规范的角度出发,并不能代表本人自说自话或本人有责任。这一段在双方意外调解协议和申请人民事起诉状中均有存在,双方在法院进行调解,在调解笔录中,被告承认申请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的陈述属实,也就承认了“虽然本事件为意外事故,原告无责任,但被告有一定程度责任”,调解笔录有双方签字捺印和调解员签字,并加盖法院公章,具备法律效力。两份材料表明,本人无责任的描述不是申请人的自说自话,而是双方在法院调解时一致同意并在法院认可的情况下出具的完全具备法律效力的材料。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刚需,调解协议书也在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出具的原因是事故时间过长,监控视频被覆盖,这并不能表明申请人在该起意外中存在任何责任,意外事故认定书、法院调解书、工伤认定材料、所在单位公函、区市盖章批准的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均能辅证。区、市两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审核通过了申请人的评残申请后,田家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又告知申请人缺少因公致残的经过证明的关键材料,不予评定残疾等级。根据田家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区、市两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均同意了申请人的评残申请,只是省厅不同意。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田家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既然明确说了省厅批复不予受理,自然是省厅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

被申请人田家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答复称:其作出的《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田)结字20232号)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文件正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办理伤残人民警察评定申请,于2022年11月17日将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结果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年12月5日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上报至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3年5月24日省厅认定申请人没有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安徽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条、《安徽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批复不予评定残疾等级。2023年5月25日根据省厅批复,向申请人出具《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

本机关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某某系XX公安处民警。2022年1月30日,申请人张某某于上班途中发生意外受伤。2022年9月申请人张某某及其工作单位XX公安处向田家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评定伤残等级。被申请人田家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后2022年11月17日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年12月5日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上报至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3年5月24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以缺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因公致残经过证明材料作出不予评定残疾等级的审批意见。2023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张某某作出退役军人事务《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田)结字20232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否具有明确的依据。

本机关认为:可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虽然从形式上看属于程序性告知,但其内容却载明了作出对申请人张某某不予评定残疾等级的决定,对申请人张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本案中,田家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2年11月17日出具《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意见,意见表述为“残疾性质:因公,申报等级:八级,按市伤残鉴定小组意见上报”,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田家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已认可申请人张某某评定伤残等级申请并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已经认可申请并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上报上级单位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田家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又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认定不予评定残疾等级,显然违反了《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存在明显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田家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机关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24日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