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2-19 17:17信息来源:田家庵区司法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人:姚某某汉族19XX年X月X日生

身份证号码:340403XXXXXXXX

     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人:姚某某汉族19XX年X月X日生

身份证号码:340403XXXXXXXX

     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人:姚某某汉族19XX年X月X日生

身份证号码:340403XXXXXXXX

     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人:姚某某汉族19XX年X月X日生

身份证号码:340403XXXXXXXX

     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人:王某某汉族19XX年X月X日生

身份证号码:340121XXXXXXXX

     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申请人:淮南市舜耕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宇,职务:镇长 

     所:淮南市田家庵区学院北路63号

 

2023年12月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说明》,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姚某某等人的房屋分别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XXXXX,因其所在的集体土地面临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3年12月5日以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镇政府为xx村、xx村村民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户数和人员名单。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签收后,2023年12月10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说明》,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材料涉及较多第三方人员信息,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违法。一、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多不是不予公开的法定事由,申请公开材料的数量并非是否公开政府信息的判断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即使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多,被申请人可以依法收取信息处理费,但其以数量多作为不予公开的原因之一,显然违法。二、申请人所申请公开内容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被申请人以涉及较多第三方人员信息为由不予公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为镇政府为村民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的户数和人员名单,并不涉及第三方人员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个人隐私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三、申请人在未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情况下,即径行以“涉及较多第三方人员信息”为由不予公开,在程序上亦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未对其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情况作出任何说明,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曾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即径行以“涉及较多第三方人员信息,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为由不予公开,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请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申请人的房屋分别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xx村、xx村,要求答复人公开xx村村民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户数和人员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材料涉及较多第三方人员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均属于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因此,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故不予以公开。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收到姚某某等5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具体表述为:申请人的房屋分别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xx村、xx村,现申请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面临征收,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申请人特申请书面公开该区域的如下信息:贵府为xx村、xx村村民办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户数和人员名单。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您方申请公开的材料涉及较多第三方人员信息,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不予公开。2023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将答复说明送达给姚某某等5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情况的说明》、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信息等证据为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说明》是否合法。

本机关认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说明》作出程序是否合法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收到姚某某等5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于收到当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说明》,并于2023年12月10日送达姚某某等5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案涉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说明的作出送达程序合法。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说明》内容是否合法问题。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内容主要为“镇政府为xx村、xx村村民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户数和人员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之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机关认为,案涉申请信息涉及第三人的人员名单确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被申请人舜耕镇人民政府未对姚某某等5申请人所申请内容进行合理区分,同时亦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之规定,依法征求第三人意见,直接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违反了上述规定,确属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本机关决定:

撤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说明》,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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