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田家庵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田家庵区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田财字〔2024〕3号)
一、起草文件的重要性
为规范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向纵深实施。
二、出台文件的主要目的
预算单位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1、银行账户的设置、核算。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能保留财政部门为其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本单位纳入集中支付资金的转账、现金支付等业务,日终该账户为零。预算单位所属或挂靠的单位机构原则上纳入集中支付管理,只准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或在所属单位账户体系中分户核算。
2、银行账户的开立、备案。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依据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预算单位的开户资格,具体办理开户业务。开户银行不得办理未经区财政局审批的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业务。预算单位必须在开立银行账户5个工作日内,将《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
3、银行账户变更、撤销。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预算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销户或开户的手续报财政局备案。
区财政局对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预算单位账户年检制度。区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淮南中心支行、区纪委、区审计局(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对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将根据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跟踪监控账户的使用、变更、撤销等情况。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商业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淮南中心支行进行处理;发现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监督检查机构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有关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查单位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解读机关:田家庵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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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叶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