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淮南市田家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一)
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素凤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经本委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公司注册地址不明、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联系,导致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参加仲裁庭审活动,本委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田劳(人)仲案字第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支付拖欠申请人杨素凤工资共计人民币10233元。
二、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向申请人杨素凤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1999.13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232.13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淮南市田家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淮南市田家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二)
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
本委受理申请人孙沙沙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经本委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公司注册地址不明、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联系,导致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参加仲裁庭审活动,本委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田劳(人)仲案字第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孙沙沙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二、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支付拖欠申请人孙沙沙工资共计人民币8443元。
三、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向申请人孙沙沙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0443元。
四、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向申请人孙沙沙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2120.3元。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1006.3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淮南市田家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淮南市田家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三)
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青青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经本委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公司注册地址不明、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联系,导致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参加仲裁庭审活动,本委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田劳(人)仲案字第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陈青青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二、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支付拖欠申请人陈青青工资共计人民币8630元。
三、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向申请人陈青青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0630元。
四、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向申请人陈青青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2145元。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1405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淮南市田家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淮南市田家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四)
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
本委受理申请人胡文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经本委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公司注册地址不明、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联系,导致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参加仲裁庭审活动,本委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田劳(人)仲案第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胡文文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二、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支付拖欠申请人胡文文工资共计人民币6949元。
三、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向申请人胡文文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0949元。
四、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向申请人胡文文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2170.9元。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0068.9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淮南市田家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淮南市田家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五)
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荣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经本委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公司注册地址不明、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联系,导致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参加仲裁庭审活动,本委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田劳(人)仲案字第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支付拖欠申请人陈荣工资共计人民币5178元。
二、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向申请人陈荣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1793.8元。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971.8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淮南市田家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淮南市田家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六)
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
本委受理申请人柏玉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经本委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公司注册地址不明、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联系,导致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参加仲裁庭审活动,本委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田劳(人)仲案字第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柏玉好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二、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支付拖欠申请人柏玉好工资共计人民币3452元。
三、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向申请人柏玉好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865元。
四、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向申请人柏玉好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964元。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281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淮南市田家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市田家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七)
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
本委受理申请人胡恩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经本委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公司注册地址不明、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联系,导致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参加仲裁庭审活动,本委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田劳(人)仲案字第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胡恩艳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二、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支付拖欠申请人胡恩艳工资共计人民币8145元。
三、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向申请人胡恩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0145元。
四、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向申请人胡恩艳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2090.5元。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0380.5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淮南市田家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淮南市田家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八)
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
本委受理申请人孙国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经本委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公司注册地址不明、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联系,导致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参加仲裁庭审活动,本委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田劳(人)仲案字第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孙国艳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二、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支付拖欠申请人孙国艳工资共计人民币7075元。
三、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向申请人孙国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2075元。
四、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向申请人孙国艳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2083.5元。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1233.5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淮南市田家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淮南市田家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九)
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芹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经本委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公司注册地址不明、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联系,导致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参加仲裁庭审活动,本委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田劳(人)仲案字第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支付拖欠申请人张芹工资共计人民币2950元。
二、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家富足道店向申请人张芹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1475元。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425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淮南市田家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