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力权责清单目录分表

发布时间:2023-02-10 15:16信息来源:田家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方式 备注
7 其他权利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1.《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第十条: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设在被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第十九条: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审定的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人。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评定结果通知书,到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第五条:职称评审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二)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三)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第十三条: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提交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并由提交单位出具申请委托评审函。(一)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市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二)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三)申报评审初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提交;市属及其以上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交;(四)无主管部门的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新兴业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人事档案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提交。                                                        受理责任:职称评审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提交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
办结责任:各评审委员会按照按照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评审范围、评审专业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按管理权限报相应职称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并由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颁发证书。
凡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利用评审工作便利打招呼、牵线搭桥、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评审委员会擅自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的,评审结果无效。对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无故两年不开展评审工作的,按自动放弃评审权处理。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评审委员会有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停止评审委员会工作、限期整改,并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收回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0554-6662399
9 其他权利 集体合同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7号)全文。
  7.《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1.受理责任:人社部门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集体合同送审材料。2.审查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集体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决定责任:人社部门应当于受理15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4.送达责任: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材料和实地调查; 4.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5.审查集体合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6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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