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附件1
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基数和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2024年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
市、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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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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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的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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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劳动用工企业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
存续企业 |
市、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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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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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的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注:各县区、各市直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占比低于60%、信用分类抽查任务占比低于85%的,将在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
附件2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4年度全区人社部门劳动用工管理抽查 |
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检查 |
市、县(区)级分别组织发起 |
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全县(区)存续企业 |
基数:2000家以下;抽查比例不低于3%,2000-10000家;抽查比例不低于2%,10000家以上;抽查比例不低于0.05%,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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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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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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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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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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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 |
注:抽查事项应当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发起方式分为“省级统一组织发起”“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市、县(区)级分别组织发起”“各县区自行组织发起”;抽查基数为计划制定时实有抽查对象数;抽查比例为全年总体抽查比例;抽查任务可以按时间段分批次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