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受理条件
- 1.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岗位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和实质性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暂不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或明确指出其形式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正完善意见;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建立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提出是否准予筹备设立或正式设立的初步意见;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准予设立; 3.办结:印制并送达准予设立的批文,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