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田人社监罚〔2024〕11号)
被处罚人:淮南悠乐传媒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玺园小区售楼部旁4楼4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3MA8PFLHU7Y
法定代表人: 顾玲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7月9日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孙**。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身份证、入职表、工资表和监护人知情同意书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或者个体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为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条例;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社局(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128号 ;账号:1260****02081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或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田家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