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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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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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田家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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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2.《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3.《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4.《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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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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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行政检查 |
1.《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2016年12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公布,根据 2021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 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劳动者举报、投诉的,应当依法处理。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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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劳务派遣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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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田家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职称评审监管的行政检查 |
1.《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2.《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职称评审监管政策,加强全国职称评审综合监管,对核准备案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进行监管。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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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田家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二)社会保险登记、待遇支付等经办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四)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和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社部令第4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 (一)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二)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三)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 (四)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内部控制情况; (四)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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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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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田家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受理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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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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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田家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1.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2.《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4.《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修订)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5.《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修订)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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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田家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1.《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限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不含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