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主要负责人城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朱刚参与解读:
一、制订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四最”营商环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净化建筑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2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9〕37号)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建设手续,不得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开工建设。
三、主要内容
(一)依法明确申领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法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依法规范申领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三)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建设手续,不得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开工建设,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四、工作筹划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建筑工程项目的日常巡查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无证”施工行为,立即上报并责令停止施工,如隐瞒不报或纵容“无证”施工,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五、实施意义
紧盯建筑市场的突出问题和行业乱象,坚持问题导向,开展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项目,强化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阶段性成效,推进各方主体自律,规范各方主体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政策咨询部门:田区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54-2698069
联系人: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