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06-02 09:56信息来源:田家庵区城乡建设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雪)、洪涝、寒潮、低温、高温、干旱、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地面裂缝、地面崩塌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需对受灾群众实施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体系为综合预案。

1.5 应急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风险描述

田家庵区可能受到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暴雪、暴雨等极端天气而导致的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林场火灾,以及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影响,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威胁。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田家庵区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救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主任: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应急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在区减灾救灾委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体育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促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统计局、区人社局、区住保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审计局、区人武部、田家庵公安分局、田家庵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田家庵交通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田家庵交警一大队、田家庵交警二大队以及各乡镇、街道、园区。

3.2 职责

3.2.1 区减灾救灾委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是全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分析全区自然灾害形势,研究解决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协调衔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3.2.2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

承担区减灾救灾委日常工作,提出需要由区减灾救灾委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区减灾救灾委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区减灾救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3.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区减灾救灾专家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区政府办:负责协调各单位配合指挥部开展、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减灾救灾工作中公用用车保障。

区发展和改革委: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负责油气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发生事故灾害后,快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救灾装备,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区科技局:组织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的专题学术交流,促进防灾减灾救灾学科发展;组织以防灾减灾救灾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自主创新能力。

区民政局: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区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负责指导建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防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配合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组织协调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旅游景区安全工作。负责全区应急广播管理,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区统计局:贯彻执行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减灾救灾规划制定;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为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供依据;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强化全区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协助市人社局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协助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配合建筑物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区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人武部:负责指挥灾区民兵组织第一时间自救互救;组织协调驻地部队和民兵预备役解救受灾群众、排控重大险情、保护重要目标、抢运人员物资,实施专业救援,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田家庵公安分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田家庵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确保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

田家庵交警一大队:负责管辖区域内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灾区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

田家庵交警二大队:负责管辖区域内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灾区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园区: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

3.3 专家组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组,专家组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聘请应急管理、民政、自然资源、市政建设、交通设施、水利、农业、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本预案进行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情评估和灾后救助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4 预警与信息报告

4.1 预警与信息上报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的动物疫情、农业生物灾害、汛情旱情预警信息,田家庵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的地质灾害、林业生物灾害、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及时向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区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园区通报。

4.2 灾情管理

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乡镇、街道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街道、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24小时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情过程结束。

灾情稳定后,各乡镇、街道、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天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建立健全区级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救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1、Ⅰ级响应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d.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区当季播种面积50%以上。

e.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Ⅱ级响应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d.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区当季播种面积30%以上,50%以下。

e.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Ⅲ级响应

(1)区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d.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区当季播种面积20%以上,30%以下。

e.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IV级响应

(1)区级行政区域内的某个或几个镇(开发区、街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人。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d.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区当季播种面积15%以上,20%以下。

e.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 响应程序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4个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上级减灾救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区减灾救灾委全力、全面配合处置;Ⅱ级响应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统一组织、领导;Ⅲ级响应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领导;IV级响应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区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区减灾救灾委领导、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镇(开发区、街道)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救灾物资供应商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区经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指导相关各乡镇、街道、园区提前做好居民群众转移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等防灾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6)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区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3 处置措施

5.3.1 Ⅰ级、Ⅱ级响应

在上级减灾委和区人民政府的部署下,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统一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召集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园区进行会商,对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救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园区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区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提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申请;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发放。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负责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田家庵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驻淮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和组织人员转移安置。

(6)区减灾救灾委协调区发改委、农业农村水利局、商促局等部门,切实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救灾救助物资的生产、调拨和紧急供应以及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供电公司及时提供应急供电,尽快修复损坏线路和设备。区城建局协调、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区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根据区减灾救灾委主任指示,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评估、核定,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2 Ⅲ级响应

在上级减灾委和区人民政府的部署下,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召集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园区进行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主任或成员单位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区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基层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与区相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园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园区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区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按规定及时下拨;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发放。区经信局组织协调救灾救助物资的生产、调拨和紧急供应。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区卫计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区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组织辖区慈善机构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评估、核定,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3 IV级响应

在区减灾救灾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园区开展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与区相关部门和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宣传工作。

(4)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园区的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指导、监督受灾地区灾民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经信局为灾区紧急调拨和供应救灾救助物资。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区卫计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园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应急解除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终止应急。

6 信息公开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或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召集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开展灾情评估、核定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 后期处置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较大和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园区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乡镇、街道、园区应急部门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由区政府和受灾乡镇、街道、园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上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受灾乡镇、街道、园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全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报请上级财政资金补助,并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区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灾情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保险补充、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园区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报市应急管理局。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民政局。

区城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4 保险

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参加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在接到报灾后第一时间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款及时进行理赔。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解决配备区减灾救灾委与现场应急单位、各救援力量之间的通讯联络器材。公安、消防的通信技术人员负责组建现场有线、无线、计算机通信网络,确保现场救援行动过程中的通信联络的畅通,各应急指挥人员利用统一通信联络信道与区减灾救灾委联络。

8.2 应急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本系统可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力量的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及变动信息报区减灾救灾委备案,以备应急时调用;各成员单位应保障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救援力量和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

8.3 物资装备保障

区减灾救灾委协调属地乡镇、街道、园区和相关成员单位调集灭火装备、灭火药剂及洗消、照明、破拆、供电、供水、救护等救援车辆保障救援需要;协调属地政府调集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衣物等物资为被救群众和参战力量提供生活保障。区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应建立现场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报区应急指挥部备案,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相关单位平时应为应急人员的培训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及其维护提供充分的保障。

8.4 其他保障

建立健全审计、财政、应急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区级应急、财政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街道、乡镇和部门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 应急预案管理

9.1 应急预案培训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灾、避险、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国际民防日”、“世界急救日”、“中国航海日”和“世界地球日”等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基层社区防灾减灾活动,深入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活动。

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9.2 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易受灾单位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

9.3 应急预案修订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灾害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和完善。

《应急预案》修订条件详见下表:

序号

修订条件

备注

1

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

自然灾害救助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

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

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9.4 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编制完成由内部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且通过后,由区政府批准发布,正式文本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9.5 应急预案实施

本《应急预案》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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