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关于对《人民北路片区淮南油厂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等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30 14:38信息来源:田家庵区住建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切实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优化人居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2021〕80号)等文件精神,田家庵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讨论和论证,现将《人民北路片区淮南油厂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龙湖水街项目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新淮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征迁范围内广大民众意见和建议,公示期30日。

附:1、《人民北路片区淮南油厂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龙湖水街项目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3、《新淮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联 系 人:韩 雪
联系电话:2667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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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北路片区淮南油厂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人民北路淮南油厂周边地块棚户区项目改造,改善周边群众的生活、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改变城市面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2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项目征收范围四至界限:东至人民北路、西至龙湖公园、南至龙湖公园东门、北至淮建路(具体详见建设用地规划图)。
第二条 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是该项目房屋征收人,田家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监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委托田家庵区公园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征收补偿对象:依法取得产权凭证的和依法组织认定的符合补偿条件的房屋所有人。
对未取得产权凭证房屋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2021〕80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商业摊点不予补偿,由其所有人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由征收人依法拆除。
第五条 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购房券安置三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
非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
第六条 货币补偿
(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经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为符合补偿条件的房屋全部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框架1000元/平方米,砖混880元/平方米,砖木780元/平方米,简易房390元/平方米。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未明确使用期限的,使用期限按不超过2年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为生产、办公、仓储用房的全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类、商业经营类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四)房屋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房屋调查登记通告发布后装修的不予评估补偿。
第七条 产权调换
(一)住宅类
对依法取得产权凭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实行产权调换。
1、征收住宅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 1:1 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
2、实行异地产权调换的,根据征收区域和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3、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 15 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部分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70%计算;超出 15 平方米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4、安置房建筑面积按上款增购 15 平方米后仍不足 60 平方米的,可以按市场评估价的70%增购至 60 平方米。
5、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房屋调查登记通告发布后装修的不予评估补偿。
6、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商业经营类
房屋按证载结构、面积及实际用途实行征一还一。产权面积与安置面积等同部分,被征收人与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被征收人补偿给征收人的差价部分按实际差价50%进行支付,征收人补偿给被征收人的差价部分按实际差价进行支付。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的部分, 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优惠10%购买;超过1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室内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价补偿。
(三)安置房户型、面积及选定顺序
本征收区域实行就地还原和异地还原安置形式,具体安置楼栋位置、户型由田家庵区龙湖水街项目片区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公布。被征迁人选定安置房的顺序由其签订协议并交房的顺序确定。
第八条 购房券安置
(一)确定购房券金额
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征收实施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计算出货币金额,发给该户相应金额的购房券。其他地面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提前签约奖励等补偿资金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是否计入购房券金额。
(二)购房券使用范围及时效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2个月内,持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购房券,可以在田家庵区范围内(不含山南新区)具备货币化实物安置条件的开发楼盘自主购房。因未具备房屋选房条件而导致被征收人在12个月期限未能选购房屋的,购房券使用期限自动顺延。
(三)购房办法
    1、被征收人取得购房券后,必须用于本人购房,不得出让、倒卖购房券;用于购房资金不得少于购房券金额的90%。
    2、被征收人选择商品住房后,凭征收补偿协议、购房券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购房券支付房款。超出购房券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购房券购房后余款部分,由组织实施单位先行支付给被征收人。
    3、购房券由实施单位与收取购房券的开发企业统一结算。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房后,开发企业持购房券中的结算联(存根联由实施单位保管、企业联由开发企业保管)、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复印件、网备单复印件,到实施单位办理认证和房款拨付手续。结算进度为:首期拨付购房券金额的90%;被征收人办理产权证后,凭产权证复印件拨付剩余款。
第九条 奖励与补助
1、搬迁补助
(1)住宅类房屋和非住宅类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或实际测绘面积8元/平方米/次的标准支付2次搬迁补助费;一次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 500元支付。
(2)征收按批准规划建设的生产、仓储(冷冻型或者带有加工设备的)等非住宅房屋,搬迁费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征收人组织搬迁,被征收人予以协助,所需费用由征收人支付;也可由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补偿被征收人。
(3) 对具有合法产权凭证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住宅房屋, 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①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6个月纳税凭证。
②租赁房屋的应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或租赁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每月补偿标准为:评估确定的货币补偿单价×5‰×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2、提前签约奖励:按每户200元/天×提前签约天数。
3、临时安置补偿:
(1)选择期房进行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住宅每月12元/平方米,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给付;商业经营性用房每月3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超过36个月不能交付还原房给被征收人,征收人将提供不低于安置房价值的现房给被征收人进行妥善安置。安置房交付时,按原标准另行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选择现房安置的,征收人按上述标准给予被征收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征收人自被征收人交房(领取交房确认单)之日起向被征收人计算发放临时安置费。
第十条 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依法选定,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在淮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均有资格被遴选。
第十一条 自本方案发布15日后起(含15 日)45日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人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田家庵区人民北路淮南油厂周边地块棚户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决定。




龙湖水街项目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龙湖水街棚户区项目改造,改善周边群众的生活、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改变城市面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2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项目征收范围:淮舜北路以西、湖滨中路以北、人民路以东、青年路以南的国有土地上非成建制小区(具体详见建设用地规划图)。
第二条 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是该项目房屋征收人,田家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委托田家庵区新淮街道办事处、国庆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征收补偿对象:依法取得产权凭证的和依法组织认定的符合补偿条件的房屋所有人。
对未取得产权凭证房屋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2021〕80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商业摊点不予补偿,由其所有人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由征收人依法拆除。
第五条 对项目范围内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购房券安置三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
非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
第六条 货币补偿
(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经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为符合补偿条件的房屋全部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框架1000元/平方米,砖混880元/平方米,砖木780元/平方米,简易房390元/平方米。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未明确使用期限的,使用期限按不超过2年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为生产、办公、仓储用房的全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类、商业经营类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四)房屋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房屋调查登记通告发布后装修的不予评估补偿。
第七条 产权调换
(一)住宅类
对依法取得产权凭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实行产权调换。
1、征收住宅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 1:1 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
2、实行异地产权调换的,根据征收区域和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3、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 15 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部分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70%计算;超出 15 平方米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4、安置房建筑面积按上款增购 15 平方米后仍不足 60 平方米的,可以按市场评估价的70%增购至 60 平方米。
5、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房屋调查登记通告发布后装修的不予评估补偿。
6、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商业经营类
房屋按证载结构、面积及实际用途实行征一还一。产权面积与安置面积等同部分,被征收人与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被征收人补偿给征收人的差价部分按实际差价50%进行支付,征收人补偿给被征收人的差价部分按实际差价进行支付。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的部分, 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优惠10%购买;超过1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室内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价补偿。
(三)安置房户型、面积及选定顺序
本征收区域实行就地还原和异地还原安置形式,具体安置楼栋位置、户型由田家庵区龙湖水街项目片区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公布。被征迁人选定安置房的顺序由其签订协议并交房的顺序确定。
第八条 购房券安置
(一)确定购房券金额
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征收实施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计算出货币金额,发给该户相应金额的购房券。其他地面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提前签约奖励等补偿资金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是否计入购房券金额。
(二)购房券使用范围及时效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2个月内,持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购房券,可以在田家庵区范围内(不含山南新区)具备货币化实物安置条件的开发楼盘自主购房。因未具备房屋选房条件而导致被征收人在12个月期限未能选购房屋的,购房券使用期限自动顺延。
(三)购房办法
    1、被征收人取得购房券后,必须用于本人购房,不得出让、倒卖购房券;用于购房资金不得少于购房券金额的90%。
    2、被征收人选择商品住房后,凭征收补偿协议、购房券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购房券支付房款。超出购房券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购房券购房后余款部分,由组织实施单位先行支付给被征收人。
    3、购房券由实施单位与收取购房券的开发企业统一结算。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房后,开发企业持购房券中的结算联(存根联由实施单位保管、企业联由开发企业保管)、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复印件、网备单复印件,到实施单位办理认证和房款拨付手续。结算进度为:首期拨付购房券金额的90%;被征收人办理产权证后,凭产权证复印件拨付剩余款。
第九条 奖励与补助
1、搬迁补助
(1)住宅类房屋和非住宅类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或实际测绘面积8元/平方米/次的标准支付2次搬迁补助费;一次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 500元支付。
(2)征收按批准规划建设的生产、仓储(冷冻型或者带有加工设备的)等非住宅房屋,搬迁费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征收人组织搬迁,被征收人予以协助,所需费用由征收人支付;也可由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补偿被征收人。
(3) 对具有合法产权凭证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住宅房屋, 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①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6个月纳税凭证。
②租赁房屋的应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或租赁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每月补偿标准为:评估确定的货币补偿单价×5‰×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2、提前签约奖励:按每户200元/天×提前签约天数。
3、临时安置补偿:
(1)选择期房进行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住宅每月12元/平方米,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给付;商业经营性用房每月3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超过36个月不能交付还原房给被征收人,征收人将提供不低于安置房价值的现房给被征收人进行妥善安置。安置房交付时,按原标准另行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选择现房安置的,征收人按上述标准给予被征收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征收人自被征收人交房(领取交房确认单)之日起向被征收人计算发放临时安置费。
第十条 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依法选定,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在淮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均有资格被遴选。
第十一条 自本方案发布15日后起(含15 日)45日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人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田家庵区龙湖水街项目片区征迁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决定。



新淮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新淮片区棚户区项目改造,改善周边群众的生活、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改变城市面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2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项目征收范围:东至田家庵电厂铁路,西至淮舜北路,北至市七中、体委楼、通达小区、园丁楼小区、长青变电站,南至湖滨东路(具体详见建设用地规划图)。
第二条 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是该项目房屋征收人,田家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委托田家庵区新淮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征收补偿对象:依法取得产权凭证的和依法组织认定的符合补偿条件的房屋所有人。
对未取得产权凭证房屋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2021〕80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商业摊点不予补偿,由其所有人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由征收人依法拆除。
第五条 对项目范围内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购房券安置三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
非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
第六条 货币补偿
(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经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为符合补偿条件的房屋全部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框架1000元/平方米,砖混880元/平方米,砖木780元/平方米,简易房390元/平方米。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未明确使用期限的,使用期限按不超过2年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为生产、办公、仓储用房的全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类、商业经营类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四)房屋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房屋调查登记通告发布后装修的不予评估补偿。
第七条 产权调换
(一)住宅类
对依法取得产权凭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实行产权调换。
1、征收住宅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 1:1 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
2、实行异地产权调换的,根据征收区域和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3、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 15 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部分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70%计算;超出 15 平方米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4、安置房建筑面积按上款增购 15 平方米后仍不足 60 平方米的,可以按市场评估价的70%增购至 60 平方米。
5、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房屋调查登记通告发布后装修的不予评估补偿。
6、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商业经营类
房屋按证载结构、面积及实际用途实行征一还一。产权面积与安置面积等同部分,被征收人与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被征收人补偿给征收人的差价部分按实际差价50%进行支付,征收人补偿给被征收人的差价部分按实际差价进行支付。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的部分, 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优惠10%购买;超过1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室内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价补偿。
(三)安置房户型、面积及选定顺序
本征收区域实行就地还原和异地还原安置形式,具体安置楼栋位置、户型由田家庵区新淮村片区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公布。被征迁人选定安置房的顺序由其签订协议并交房的顺序确定。
第八条 购房券安置
(一)确定购房券金额
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征收实施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计算出货币金额,发给该户相应金额的购房券。其他地面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提前签约奖励等补偿资金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是否计入购房券金额。
(二)购房券使用范围及时效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2个月内,持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购房券,可以在田家庵区范围内(不含山南新区)具备货币化实物安置条件的开发楼盘自主购房。因未具备房屋选房条件而导致被征收人在12个月期限未能选购房屋的,购房券使用期限自动顺延。
(三)购房办法
    1、被征收人取得购房券后,必须用于本人购房,不得出让、倒卖购房券;用于购房资金不得少于购房券金额的90%。
    2、被征收人选择商品住房后,凭征收补偿协议、购房券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购房券支付房款。超出购房券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购房券购房后余款部分,由组织实施单位先行支付给被征收人。
    3、购房券由实施单位与收取购房券的开发企业统一结算。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房后,开发企业持购房券中的结算联(存根联由实施单位保管、企业联由开发企业保管)、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复印件、网备单复印件,到实施单位办理认证和房款拨付手续。结算进度为:首期拨付购房券金额的90%;被征收人办理产权证后,凭产权证复印件拨付剩余款。
第九条  奖励与补助
1、搬迁补助
(1)住宅类房屋和非住宅类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或实际测绘面积8元/平方米/次的标准支付2次搬迁补助费;一次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 500元支付。
(2)征收按批准规划建设的生产、仓储(冷冻型或者带有加工设备的)等非住宅房屋,搬迁费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征收人组织搬迁,被征收人予以协助,所需费用由征收人支付;也可由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补偿被征收人。
(3) 对具有合法产权凭证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住宅房屋,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①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6个月纳税凭证。
②租赁房屋的应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或租赁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每月补偿标准为:评估确定的货币补偿单价×5‰×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2、提前签约奖励:按每户200元/天×提前签约天数。
3、临时安置补偿:
(1)选择期房进行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住宅每月12元/平方米,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给付;商业经营性用房每月3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超过36个月不能交付还原房给被征收人,征收人将提供不低于安置房价值的现房给被征收人进行妥善安置。安置房交付时,按原标准另行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选择现房安置的,征收人按上述标准给予被征收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征收人自被征收人交房(领取交房确认单)之日起向被征收人计算发放临时安置费。
第十条 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依法选定,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在淮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均有资格被遴选。
第十一条 自本方案发布15日后起(含15 日)45日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人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田家庵区新淮村片区征迁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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