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关于规范村集体农业生产大托管贷款资金
使用范围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生产大托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大托管信贷资金使用,
确保大托管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 号),经研究对村集体大托管
信贷资金使用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村集体农业生产大托管贷款的主要目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新兴的特别法人,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以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提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重要组织之一,可为农户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在活跃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壮大集体经济中占核心地位,在我市推进的农业生产大托管工作中,村集体可以按照托管亩数向银行申请生产贷款,作为自营或向服务主体提供统一农资服务的流动资金。
二、村集体授信贷款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行使基层政府职能的特别法人,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发挥其统一经营功能,是提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重要服务组织,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大托管改革试点意见,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经乡镇申报、县区审核、市里认定后进入农业生产大托管试点名单,可向合作商业银行申请“托管贷”,根据情况可选择线下或线上方式办理。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贷款以农业生产托管的亩数、保底收益和生产投入成本等指标为测额依据,每亩贷款不超过 2000 元,贷款总额一般不超过 300 万元。
三、大托管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
大托管贷款资金仅用于村集体开展大托管工作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于保底收益、保费及银行利息支出等经营支出。
2.开展生产资料供应、土地整理、烘干仓储、作物收获、秸秆处理、销售等耕种防收类生产经营活动。
3.提供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
4.提供农业生产托管等规模化管理、集约化经营综合服务。村集体大托管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市、证券投资、其他
权益性投资且不得用于非法借贷、非法集资及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用途,贷款资金严禁用于服务主体借款,防治空套跑路。
四、违纪违法处理
1.未按规范使用,挪用贷款资金的,经乡镇、县区核实报市大托管办公室查实后将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并通知
有关银行及时收回结清贷款。
2.贷款银行要对接农业生产大托管网络服务平台、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通过贷后监测系统对村集体资产、土地和财务信息进行动态监测。若出现预警情况,由政府和银行共同核查后,视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贷款银行要利用系统自动风险预警模型等手段工具对贷款用途及资金流向情况进行监测时,对于发现存在套贷、套现以及资金回流等疑点问题的,报政府共同核查,确定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收回贷款,并进行相应处罚。
4.贷款银行在业务存续期内对借款人进行持续身份识别,有合理理由怀疑村集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对交易及其背景进行深入调查,及时终止业务关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各县区要督促乡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大托管贷款资金严加管理,有条件的县区,将贷款资金纳入“三资”委托代理管理。淮南市农业生产大托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