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公共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2-26 15:41信息来源:田家庵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水利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编号1

水利科技下乡(基层)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水规计〔2016〕52号):将水利科技推广到田间地头、生产一线。

2.《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水规计函〔2016〕721号):深化水利科技创新,大力推广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下乡(基层)活动,不断提升全省水利科技水平。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农村其它生产组织。

四、服务条件

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农村其它生产组织对水利建设与管理技术确有需求。

五、服务流程

1.服务对象确定:

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农村其它生产组织的实际需求。

2.制定年度水利科技下乡(基层)工作方案,确定服务对象、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组织形式。

3.服务活动实施:在计划时间内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技术骨干开展水利科技下乡(基层)服务活动。

六、服务时限

一地一次服务时间为1至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现场指导和技术咨询。

电话:2698342
编号2

水旱情预警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省水利厅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社会大众。

四、服务条件

暴雨、洪水、干旱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

五、服务流程

通过新闻媒体或工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水情旱情预警。

六、服务时限

暴雨、洪水、干旱影响期间

七、收费依据

八、咨询方式

电话:2698342
编号3

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徽省

水法宣传月”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办政法〔2016〕136号)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中第八条:持续开展水利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水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大力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成效。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目的

对个人、法人、社会组织普及水法规,并接受有关水利政策法规的咨询

五、服务流程

1.按照水利部、省水利厅部署,组织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直属单位,采取多种形式,主动送法服务;

2.利用单位门户网站,配合新闻媒体,开展水利普法宣传。

六、服务时限

每年3月22日为 “世界水日”,3月22日-27日为“中国水周”3月22日-4月22日为“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按照制定的相应水利法规宣传方案和计划实施。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2698342

 


编号4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步伐,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登录、检索、查询功能。所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于2015年12月底前登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要求和信用信息平台设置,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信用记录的全覆盖和电子化存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主填报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在区内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相关部门。

四、服务流程

1.在区内水利建设市场的各类市场主体,可登陆省信用信息平台(网址:http://61.190.26.79:5000/)或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自主填报、自行发布信用档案。

2.申请人登陆省信用信息平台或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2698342


编号5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管2020306号)第十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原则上应予以公开,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可不予公开。第十六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至2年,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至3年。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根据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严重程度及频次,公开期限延长1至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期满后,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转入后台长期保存,确保信息可查、可核、可溯。行政处理在申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申诉处理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在区内从事水利建设活动市场主体、相关部门。

四、服务条件

在区内从事水利建设活动。

五、服务流程

1.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有关不良行为进行核实后认定并进行公告。

2.申请人登陆省信用信息平台(网址:http://61.190.26.79:5000/)进行查询。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2698342

 


编号6

省管河道(长江除外)禁采区和禁采期公告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二、办理机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社会大众

四、服务条件

河道采砂规划的禁采区、禁采期确定后

五、服务方式

在安徽水利信息网公告

网址:http://www.ahsl.gov.cn

六、服务时限

按照省水利厅的统一部署,坚持公告工作的常态化。

七、咨询方式

 电话:2698343


编号7

水旱灾害防御抽排水应急救援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8号):强化抗旱物资储备。干旱灾害频繁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以满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的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2.《安徽省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省防指﹝2011﹞19号):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委托省机电排灌总站(以下简称省排灌总站)储备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由省防指统一调度,省排灌总站负责具体落实。省排灌总站负责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的正常检测、维修、保养等,保障机械设备正常运行。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排灌机械设备台账,制定排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完善入库、出库手续。要建立机械设备调运和使用档案。当有关地区发生严重涝情、旱情,当地固定泵站、流动机械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县(市、区)防指向所在市防指书面申请,市防指提出意见后转报省防指。市防指或省直有关单位需要支持的,向省防指提出书面申请。省防指接到申请后予以答复,如同意,立即通知省排灌总站具体落实。 省排灌总站接到省防指的通知后,应立即与申请单位联系,了解现场条件,合理配备流动设备并尽快将设备运输到现场。当申请地排涝或抗旱任务完成后,申请单位负责机械设备回收工作,并在两个星期内归还到省排灌总站仓库。申请单位在使用、运输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的,由省排灌总站按机械设备原价予以追偿。

3.《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1)国家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总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国务院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4.《省水利厅管理的省级防汛物资调用办法》的通知(皖水灾防函﹝2020﹞199号)省水利厅管理的省级防汛物资(以下简称“省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省直管防洪抗旱工程的防汛抢险。当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市、县防汛物资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请示省防指同意后可调用省级防汛物资。

省水利厅接到省防指物资调拨通知后,应迅速向代储单位下达命令,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承担具体工作任务,调令由承办人起草,处室负责人审核,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签发。省水利厅直属工管单位管理的工程因险情处理需要防汛物资的,由厅直工程管理单位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提出具体调拨意见,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用传真或电话报批,后补办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省级防汛物资代储单位接到省水利厅的凋令后,应立即与调用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经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批准,确需调用防汛抗旱设备应急的洪涝、干旱灾害地区。

五、服务流程

 1.洪涝、干旱灾害地区向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提出紧急调用应急防汛抗旱设备的申请。

 2.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了解水情、旱情、工情,向市水利局申请调配流动应急设备。

 3.申请单位要保障借用设备的日常检修、维护、保养,并按规范常年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排涝或抗旱任务完成后,申请单位负责机械设备回收、归还,省机电排灌总站将对借用设备进行清点、检测,定损。

六、服务时间

常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不包含设备损坏、丢失所需费用)

八、咨询方式

电话:2698343

编号8

全省水利技术成果转移推广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要着力提高水利科技创新能力,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加快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2.党的十八大报告: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3.《关于安徽省机电排灌总站主要职责的通知》(皖水人 ﹝2010﹞268号):组织开展机电排灌站科技交流、科技推广应用及工程技术咨询等工作。

4.《关于批准安徽省林业高科技开发中心等3个单位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科区域﹝2012﹞60号):要以促进科技成果落户我省为主要服务内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总结发展模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和效率。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技术持有方,水利设计院及相关技术需求单位。

四、服务条件

有知识产权证书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的科研单位、技术持有方,或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及省科技厅认定的水利先进实用技术(产品)。对水利科技成果有需求的水利设计院、建设单位及相关企业。

五、服务流程

1.技术需求方:水利设计院及相关需求企业向安徽省水利技术转移中心提交水利技术需求表。

2.技术持有方:科研单位、技术研发持有方携带知识产权证书和营业执照原件及相关材料到安徽省水利技术转移中心进行材料备份。

3.服务:邀请符合条件的科研单位、技术研发持有方和有科技需求的水利设计院及相关企业,参加安徽省水利技术转移中心组织的全省水利先进实用技术(产品)推介会及各类水利科技活动,开展推介、对接服务。

六、服务时间

常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2698342

 

 

 

 

 

 

 

 

编号9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与推广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2.根据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因水土资源管理和生态安全建设等需要,开展必要的水土流失规律、水土流失防治、土壤抗侵蚀性及水土流失机理等试验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

五、服务流程

1.接收:法人或社会组织提出水土保持试验研究和服务需求。

2.调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研究对象,开展必要的调查调研。

3.服务: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试验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

六、服务时限

视服务内容情况而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八、咨询方式

电话:2698342

 

 

编号10

取水许可发放、注销、吊销情况进行公告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第三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通过区农业农村水利局门户网站公告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六、服务时限

每年的1月31日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2698342

 

编号11

节约用水主要指标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约用水主要指标。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按照省水利厅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节约用水主要指标。

五、服务流程

定期向社会公布节约用水主要指标。

六、服务时限

每年第一季度公布完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2698342

 

编号12

节约用水业务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节约用水管理人员和用水单位的有关人员免费组织节约用水业务培训,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节约用水管理与服务水平。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及条件

取用水户、从事节水管理人员。

四、服务流程

1.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员数量、培训内容等。

2.发布培训通知,组织开展培训。

五、服务时限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2698342

 

 

 

 

编号13

取水许可证遗失、损毁补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取水法人

四、服务条件

由区级核发的取水许可证遗失或损毁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报或网上申报;

(二)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办理。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2698342

 

编号14

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质定期抽查结果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8号令)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按省水利厅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检测报告

五、服务流程

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检测报告

六、服务时限

每月公布一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2698342

 

 

 

编号15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的公示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8号令)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社会大众

四、服务条件

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五、服务流程

供水单位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2698342

 

 

 

编号16

水利水电工程招标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2.《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皖水基〔2016〕144号)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应当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当招标条件满足要求时,招标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目录的划分,持下列材料到项目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进行招标备案:(一)已填写的《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备案及入场交易申请表》(此表可以从省水利工程招标信息网下载)原件;(二)招标报告原件(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交易场所、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三)项目审批、核准复印件,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复印件;(四)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原件。项目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自收到齐备的上述所列材料后进行备案,并于2个工作日内在入场申请表中出具备案意见。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在区内从事水利建设活动市场主体、相关部门。

四、服务条件

在区内从事水利建设活动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不符合要求的进行一次性告知;

3.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初步核查;

4.工作人员对审查通过的进行办结。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2698342

 

 

编号17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第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以下项目需向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一)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三)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地方项目。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利部水建设〔2020〕258号)第三章 明确项目法人职责 第(八)条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

4.关于安徽省水利工程开工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水基函〔2016〕166号) 第二条: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我省水利工程开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便监督管理。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四、服务条件

在区内从事水利建设活动。

五、申请材料

(一)新项目办理开工备案

1、安徽省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原件一式四份)

2、备查材料(复印件即可)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和任命法定代表人的文件,项目法人组建相关文件;

2)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3)落实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具体证明材料文件和满足合理工期确定的年度计划资金到位证明;

4)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5)主体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具有度汛任务的项目,

应编制度汛应急方案;

6)质量、安全监督书;

7)需征用土地的,应提交建设用地征用材料,包括:①符合审批权限的国土部门的土地预审批文件;②项目法人与拟开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完成征地拆迁补偿的建设用地范围可满足项目开工需求;

8)监理下达的开工令;

9)分年度项目需附分年度实施计划安排;

10)相关监理、施工单位合同、资质等级以及相关人员

资格材料。

(二)新增标段办理开工备案

1、安徽省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原件一式四份),在工程概况栏中注明原项目名称;

2、备查材料(复印件即可)

1)原项自己办过的开工报告或备案表;

2)新增的参建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以及相关人员资格材料;(如参建单位是原有单位则不需此项)

3)质量、安全监督书;

4)新增标段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具有度汛任务的,应编制度汛应急方案;

5)其他新增内容相关资料。

五、服务流程

1.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不符合要求的进行一次性告知。

3.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初步核查。

4.工作人员对审查通过的进行办结。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2698342

 

 

 

编号18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符合法定要求和条件的建设单位

四、服务条件

建设项目开工前

五、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水利局进行备案.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2698342

 

 

编号2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2.《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生产建设单位

四、服务条件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五、服务流程

1.提交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2.出具报备回执: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予以补充。

六、服务时限

收到报备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咨询方式

电话:2698342

 

 

编号2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一、办理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三条,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项目法人。

四、服务条件

被监督的在建水利工程,在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方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二)编制依据;(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八)其他有关事项。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现场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且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电子版)。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实施部门在收到受理申请后,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意见。

4.决定。经审查,对审批通过的,实施部门应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部门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六、服务时限

常年。

七、收费依据

无。

八、咨询方式

电话:2698342

 

 

编号22

水利工程中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有关资料备案

一、办理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一)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二)施工组织方案:(三)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项目法人。

四、服务条件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现场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且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电子版)。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实施部门在收到受理申请后,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意见。

4.决定。经审查,对审批通过的,实施部门应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部门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六、服务时间

常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咨询方式

电话:2698342

 

 

 

 

编号23

农村饮水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及培训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职责的通知》(皖水人﹝2010﹞240号)第四条:承担全省农村饮水技术示范、推广、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2.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第五条: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责任人、净水员以及水质检测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技术培训,显著提高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技能。由省级水利部门负总责,抓好水质检测人员和水厂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关键岗位人员长效培训制度。

3.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等《关于报送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的报告》(皖发改农经﹝2016﹞308号)第十二章第五点:大力推广应用净水新工艺、新型除氟滤料、无负压设备、水厂信息化控制、视频实时监测控制等新产品、新技术工作,提高农村饮水科技含量,充分发挥科技在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的作用。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及条件

对农村饮水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及培训等有需求的农村供水单位,提供新技术、新设备的生产企业。

四、服务流程

(一)新技术、新设备推广服务流程

1.接收:按程序接收。

2.查询:根据咨询内容查阅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等,找出对应答疑内容。

3.答疑:查找到对应的答疑内容后,安排专人及时给予答复。

4.记录:所有答疑均设立台帐并记录存档备查。

(二)新技术、新设备培训服务流程

1.发布通知。发布培训通知,按要求登记拟参加人员信息。

2.开展培训。按计划开展培训。

五、服务时限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2698342

6.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1.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一、办理依据

根据公众需要日常开展。

二、承办机构

田家庵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1.业务指导;2.培训服务;3.政策咨询

六、办理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淮南市田家庵区农业农村水利局(0554-2698343)


6.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1.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指导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协调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田家庵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经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1、依法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

2、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4、内部制度健全:有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建立了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

5、带动能力较强。

6、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五、服务流程

1.业务指导;2.培训服务;3.政策咨询

六、办理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淮南市田家庵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经管科(0554-2698341)

 

6.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1.调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    

二、承办机构

田家庵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经管科

三、服务对象

村集体组织成员

四、申请条件

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向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

2、受理(相关部门受理,并进行调解或协商)

   3、调解或协商成功

4、当事人不愿调解或协商不成功的,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办理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淮南市田家庵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经管科(0554-2698341)

 

6.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33、农药、施药器械使用技术推广

一、办理依据

《农药管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理条例》(2001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

二、承办机构

田家庵区农业农村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基本情况,服务内容、采取的服务方式等

六、服务流程

受理申请,拟定方案,组织实施、跟踪服务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咨询方式

淮南市田家庵区农业农村水利局(0554-2698314)


33、种子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

二、承办机构

田家庵区农业农村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1.农作物种子合法。2.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3.有生产经营场所。4.具有一定时效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基本情况。2.服务内容。3.服务时间和形式

六、服务流程

1.申请。2.受理。3.制定方案。4.组织实施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咨询方式

淮南市田家庵区农业农村水利局(0554-2698334)

 


39、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一、办理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二、承办机构

田家庵区农业农村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1.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2有生产经营场所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基本情况。2.服务内容。3.服务时间和形式

六、服务流程

1.申请。2.受理。3.制定方案。4.组织实施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咨询方式

淮南市田家庵区农业农村水利局(0554-2698314)


40、仅从事食用菌菌种栽培种经营个人和单位备案

一、办理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田家庵区农业农村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1、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3、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4、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基本情况。2.服务内容。3.服务时间和形式

六、服务流程

1.申请。2.受理。3.制定方案。4.组织实施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咨询方式

淮南市田家庵区农业农村水利局(0554-2698334)


46、依法不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农业部令第5号)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二、承办机构

田家庵区农业农村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需具有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除外)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基本情况。2.服务内容。3.服务时间和形式

六、服务流程

1.申请。2.受理。3.制定方案。4.组织实施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咨询方式

淮南市田家庵区农业农村水利局(0554-269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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