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田家庵区委办公室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田家庵区乡镇村居集体资产资源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田家庵区委办公室 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田家庵区乡镇村居集体资产资源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委(党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田家庵区乡镇村居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田家庵区委办公室 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7 日
田家庵区乡镇村居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三资”管理实行“村财乡(镇)管”委托代理制度,依法委托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按照“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核算、统一公开和统一归档”的原则,开展代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坚持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全面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党委、政府对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村委会主任或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对本村、本组织的财务管理负总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乡镇以政务服务中心为依托,设立代理中心,工作人员3-5人,内设中心主任、审核会计、资金会计、统管会计岗位。中心主任由分管负责人兼任,工作人员从农经站、财政所等部门抽调,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工作人员持证上岗,集中办公。
第七条 在村干部中确定一名报账员,具体负责村级财务报账、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 村(居)按相关规定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财务的全面监督。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三资代理账户”,实行“单一账户管理,分村设账核算”。村级不得自行开设、使用账户,不得使用存折、储蓄卡管理和核算村级资金。
第十条 严格账户管理,“三资代理账户”专门用于管理、核算村级财务。代理中心不得多处开设账户,不得出借账户,不得管理、核算与村级财务无关的资金。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村取得的所有收入,必须开具合法合规票据。经营性收入,应使用税务部门专用收据;非经营性收入,一律使用统一印制的“淮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第十二条 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5日内缴入“三资代理账户”,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或擅自抵顶债务。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村级财务开支必须遵照先审后批的程序。村级各类资金的使用须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预算计划。各项支出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范围及标准。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一律做到“六有”:即有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有具体支出用途、有经办人、有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有审核人审核、有审批人签批,对重大支出还必须附相关资料(如会议记录)等。
第六章 审批和报账
第十五条 村级支出实行“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集体民主决策,村委会主任‘一支笔’签批”的制度。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支出。对500元(含5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主任签字审批。对500元-1000元(含1000元)的支出,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按要求审核、审批。对单笔或单项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按要求集体研究、审核、审批后,经乡镇代理中心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报账;5万元以上的支出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
第十七条 经营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对0.5万元(含0.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主任签字审批。项目支出在0.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按照“四议两公开”,进行研究审核审批,并报乡镇代理中心主任审核同意。项目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报乡镇党政会议研究同意后,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由乡镇代理中心组织,公开招投标。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开招投标具体办法。中央、省财政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其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村级财务支出实行按月报账制度。
第十九条 报账员报账时应按规范的支出项目进行分类,填制报账凭证和收支明细表。收支明细表经乡镇代理中心审核会计签字后,一式两份,作为村报账和公开公示的依据。
第二十条 村级设立现金、存款日记账,核算本村货币资金。报账员须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统管会计与报账员必须定期核对现金与存款账户,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级使用的收入票据,由代理中心确定专人管理。票据的使用、保管、核销等严格按票据管理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村级使用的收支票据,必须做到统一规范,不得“白条”入账。
第八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设备和物资,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500元以上的,需按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级应对集体资产资源逐项登记造册,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及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并在每年年末进行一次清查,按要求进行调整更新。资产取得应有合法、合规的凭证资料,作为登记的原始依据。
第二十五条 代理中心统管会计和报账员应分村、分项核算资产资源,防止资产资源的流失。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故意损坏和挥霍浪费村集体资产资源。
第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级组织设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报账员定期对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对已发生的债权债务,要制定债务偿还和债权清收计划,全力化解债务,清收债权。
第二十八条 村级要遵照“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严禁新增债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村级债权债务加强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级资金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村干部违规出借资金,由责任人负责限期追回。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民主理财
第三十条 村在报账前应由村委会主任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当期发生的所有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解答所提出的疑问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负责。对照财务管理办法,对手续不全、程序缺失的,要退回完善;对违反财务制度的,不予入账;对审核通过的,要签字认可并加盖监督章。监督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保管使用。
第三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一章 财务公开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按月公开制度,业务量少的村可按季度公开。
第三十四条 公开内容按收支明细表进行公示,力求详细全面、通俗易懂,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公示时要拍照留存。
第三十五条 公开栏旁要设意见箱。财务公示后,村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查看,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解答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要解释清楚,记录在案。
第十二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指导和监督。农业部门要负责农村集体经济指导工作。民政部门要积极完善村级财务民主监督机制,落实村级民主评议和村务公开制度。审计部门对村级预决算、农村集体资金、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村级债权债务等方面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督查力度,及时查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法纪、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党组织、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财会人员,插手办理收支业务,坐支村集体收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拒绝提供账薄、凭证、报表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阻挠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的;
(五)抗拒、破坏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乡镇代理工作的;
(六)对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九条 村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经审计后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乡镇代理中心验印存档;在未办结移交手续前,会计人员不得离岗。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村财务资料由乡镇代理中心统一编号、统一装订、统一归档、一村一柜、专人负责、统一保管,做到“五防”(即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霉变)。
第四十二条 财务档案移交,应编制交接手续,署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
第四十三条 财务档案查阅,应填写查阅单,经负责人批准后,于现场查阅、复制,不得涂改、转借或带到异地使用。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财政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及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