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区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6年淮河干流等水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农渔函〔2026〕79号)文件精神,2026年我区继续实施禁渔期管理制度:
禁渔时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渔范围:淮河干流淮南段(平圩淮河大桥——田家庵区电厂北水域)。
春季禁渔期间,淮河干流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垂钓)(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科学研究、渔业资源调查等特殊作业除外)。
捕捞管理及处罚依据:在禁渔区、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
(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垂钓管理及处罚依据:在禁渔区、禁渔期禁止一切垂钓行为,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禁渔期管理制度是保护我区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请大家自觉遵守,一旦发现辖区水域有违规违法行为,立即举报。
市级举报电话:0554-2601353(24小时值班)
0554-2601747(工作日)
区级举报电话:0554-2698342 、18130105905
田家庵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6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