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行业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1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2024年度全区营利性民办学校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行政部门 |
招生简章、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财务资产状况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制度情况的检查;学校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不少于2所学校。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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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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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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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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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学科类校外培训 |
2024年度全区校外培训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行政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有办学许可证(或设立核准书)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民政、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区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4年4月至11月 |
可以根据实际增加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登记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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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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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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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文化艺术类非学科校外培训 |
2024年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文化艺术类非学科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
区(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区抽查不少于20个机构,全区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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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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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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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体育类非学科校外培训 |
2024年度体育类非学科校外培训部门联合抽查 |
体育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体育类非学科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
区(县)级体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县)级体育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区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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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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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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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宾馆、旅店 |
2024年度宾馆、旅店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和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全区宾馆、 旅店、民宿等住宿经营单位 |
区(县)级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县)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可以根据实际增加广播电视等部门参与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星级酒店悬挂标识标牌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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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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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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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外商投资企业 |
202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全区外商投资企业 |
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人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
总体抽查比例为3%。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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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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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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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投资类企业 |
2024年度投资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全区名称中含“投资”关键字的存续企业 |
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总体抽查比例为1.5%。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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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各类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或备案,从事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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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机动车检验 |
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全区机动车检验机构 |
区(县)级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县)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6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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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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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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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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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省级部门联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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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部门 |
新生产机动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发动机达标排放和依法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 |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发起,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9家,根据实际抽查基数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6月至11月 |
省级统一发起,市、县不再另行发起,按照省级要求开展工作。 |
市场监管 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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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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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省级部门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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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销售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
新机动车销售企业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发起,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抽取 |
2024年6月至11月 |
省级统一发起,市、县不再另行发起,按照省级要求开展工作。 |
商务部门 |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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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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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肥料生产经营 |
2024年度肥料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有机肥料产品质量检查;登记产品标签标识检查。 |
区内登记的有机肥料生产企业 |
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重点监管的有机肥料企业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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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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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农作物种子 |
2024年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检查;生产经营档案检查;生产经营品种、标签检查;生产经营品种质量、真实性检查。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确定抽查基数,按照10%比例抽取。 |
2024年6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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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价格行为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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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
2024年度饲料、饲料添加剂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产许可条件的检查;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检查;产品标签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省抽查基数474家,按照3%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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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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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2024年度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督检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资质检查;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物种情况检查;物种系谱、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档案检查;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证有效期和年度审验情况检查;人工繁育场所、设施和技术检查;水生野生动物标识使用情况检查。 |
持有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申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的单位 |
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省抽查基数277家,按6%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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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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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农药生产 |
2024年度农药生产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原材料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记录等情况 |
农药生产企业 |
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省抽查基数96家,按照6%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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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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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
2024年度全区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全区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
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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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污染防治工作,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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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 |
2024年度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
区(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区(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5%比例抽取,其他类型社会单位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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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针对消防安全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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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工贸企业 |
2024年度工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
全区工贸企业 |
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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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企业落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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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
2024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报告生产、经营的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全区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公安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行为和企业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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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危险化学品生产 |
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
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抽取的企业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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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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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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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危险化学品经营 |
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 |
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部门 |
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抽取的企业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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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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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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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危险化学品使用 |
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 |
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抽取的企业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且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使用企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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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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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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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2024年度全区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全区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区(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区(县)级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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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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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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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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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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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2024年度全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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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门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区(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 |
区(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区(县)级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公安部门 |
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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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2024年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许可证及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区(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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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信息网络及治安安全检查;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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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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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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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营业性演出 |
2024年度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全区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
区(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区(县)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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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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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艺术品经营 |
2024年度全区艺术品经营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检查。 |
全区艺术品经营单位 |
区(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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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旅行社 |
2024年度旅行社及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
全区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
区(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交通运输部门 |
旅行社租(使)用的旅游包车资质和驾驶员从业资质检查;旅行社使用的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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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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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
2024年度全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经营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检查;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检查 |
全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文化和旅游局统一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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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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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电影放映 |
2024年度全区电影院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检查 |
全区电影院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文化和旅游局统一发起,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指导。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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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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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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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印刷企业 |
2024年度全区印刷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印刷企业检查 |
全区印刷企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文化和旅游局统一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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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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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新车销售 |
2024年新车销售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检查 |
新车销售企业 |
区(县)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区(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行为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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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二手车市场 |
2024年度二手车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检查;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情况检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含二手车经销、经纪、评估等) |
区(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区(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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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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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报废机动车回收 |
2024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检查;《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检查、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检查;“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区(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的检查;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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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危险物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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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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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
2024年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责任。 |
品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和集团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省级检查)、规模发卡企业(市级检查) |
市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不超过12%的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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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商业特许经营 |
2024年度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是否合规备案、备案时是否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是否依规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
全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 |
区(县)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
区(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区(县)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区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4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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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以特许经营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利用特许经营合同骗取他人钱财等构成合同诈骗或其他诈骗的以及其他特许经营违法涉及犯罪行为依法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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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虚假广告进行监管;对登记事项、公示信息进行监管;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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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成品油经营 |
2024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行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企业零售成品油经营资质开展检查;对企业购销、出入库、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相关台账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企业岗位制度、操作规章、工作制度的建立情况开展检查。 |
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区(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商务厅牵头发起,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总队、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5000家成品油经营企业,总体抽查比例不超过1%。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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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对企业反恐工作措施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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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部门 |
对企业油气回收装置和其他涉及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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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部门 |
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设备设施等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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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部门 |
对企业登记事项、油品质量、商标使用和经营行为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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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
2024年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检查。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
区(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商务厅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
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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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情况检查;再生资源回收活动治安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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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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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登记事项、公示信息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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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劳动用工 |
2024年度劳动用工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检查。 |
全区存续企业 |
区(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 |
区(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家以下的按3%比例随机抽取;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至10000家的按1.5%比例随机抽取;辖区监管对象数在10000家以上的按0.05%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8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的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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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统计调查 |
2024年度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统计部门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
全区联网直报企业和投资项目单位。 |
区(县)级统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统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在1个市随机抽取15户规上工业企业、5户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5户规上服务业企业、20个投资项目和5家经营范围包含“调查”“信息咨询”等字样的法人单位。 |
2024年4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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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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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商业保理 |
2024年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行为检查;融资行为检查;经营风险检查;重大事项报告检查;外溢风险情况检查;持续经营情况检查。 |
全区存续商业保理公司 |
区(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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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特殊食品(药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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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特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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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随机抽取1家生产企业和4家经营企业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级统一发起,市、县不再另行发起,按照省级要求开展工作。 |
卫生健康部门 |
保健食品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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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部门 |
药品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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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 |
2024年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药品监管部门 |
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监管 |
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 |
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区(县)级市场监管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省药监局、省卫健委按职责分工指导。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按照5%的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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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污水处理 |
2024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区(县)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 部门 |
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区(县)抽查比例均为100%。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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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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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养老机构 |
2024年度养老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服务质量安全、资金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监督等检查 |
已备案养老机构 |
区(县)级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区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4年7月至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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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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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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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公章刻制 |
2024年度公章刻制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检查 |
全区公章刻制企业 |
区(县)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县)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本地印章刻制企业数量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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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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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粮食收储 |
2024年度粮食收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管理检查。 |
粮食收储企业 |
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区(县)级抽查县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50%,不设上限。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4年7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2024年12月15日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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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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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粮食加工 |
2024年度粮食加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企业“两个安全”情况监督检查。 |
粮食加工企业 |
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高于10%,由各级粮食部门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比例。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4年7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2024年12月15日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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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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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外卖送餐员权益维护 |
2024年度外卖送餐员权益维护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压实企业合理管控外卖骑手在线工作时长落实情况;压实企业对外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配送环节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
外卖餐饮平台及第三方配送合作单位 |
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人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抽查 |
2024年8月至11月 |
|
公安部门 |
压实企业对外卖送餐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引导督促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配送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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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压实企业在外卖送餐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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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
优化公共服务;推动外卖送餐服务标准化建设;压实企业在外卖送餐员安全生产等方面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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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
2024年全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体育部门 |
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行政许可。 |
全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
区(县)级教育体育局部门、消防部门。 |
市教育和体育局牵头发起,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消防部门 |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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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保安行业 |
2024年度保安行业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督检查;对自招保安员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保安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 |
保安从业相关单位 |
区(县)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公安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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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餐饮业 |
2024年度餐饮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餐饮企业 |
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商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商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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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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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
餐饮业经营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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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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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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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药品经营企业 |
2024年度药品和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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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全区药品(特殊食品)经营企业 |
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
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医疗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医疗保障部门 |
医保服务行为检查;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行为;不得将超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医保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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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2024年度全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全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文化产品检查。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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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
2024年度全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全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
区(县)级市场监管、消防部门。 |
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消防部门 |
消防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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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桶装包装饮用水 |
2024年度全区桶装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全区桶装包装饮用水(含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生产企业 |
区(县)级市场监管、水利管理部门。 |
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水利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水利部门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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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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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医疗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的检查 |
医疗机构 |
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医疗保障、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配合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医疗保障部门 |
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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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督检查;价格收费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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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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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快递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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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快递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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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管理部门 |
对快递企业经营行为等进行检查 |
全区快递企业 |
区(县)级邮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级邮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市级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公安部门 |
是否建立并执行治安保卫制度;是否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确定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是否配备值守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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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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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邮政企业 |
2024年度全区邮政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邮政管理部门 |
邮政普遍服务(邮件处理场所、邮件营业场所) |
全区邮政企业 |
区(县)级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邮政管理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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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烟草零售
|
2024年度烟草制品零售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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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部门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情况检查 |
烟草制品零售企业 |
区(县)级烟草专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烟草专卖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
抽查比例不超过5%,其中信用等级D级20%,C级2%,A级、B级为1%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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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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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户外广告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城市管理部门 |
户外广告设施设备核准的检查 |
户外广告经营企业 |
区(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督部门 |
区(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10%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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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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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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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司法鉴定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司法部门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执业情况检查 |
司法鉴定机构 |
区(县)级司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司法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 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 年 4 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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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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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工贸行业粉尘涉爆
|
2024年度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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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检查要点和涉粉尘涉爆6条重点检查事项 |
全区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 |
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卫生健康部门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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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工贸行业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企业 |
2024年度全区工贸行业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检查要点和涉有限空间作业4条重点检查事项。 |
全区应急管理信息平台涉有限空间企业 |
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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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特种设备检验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持证情况;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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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小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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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联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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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机构和高管人员情况;业务范围情况;资产情况;资金来源情况;财务及非信贷资产情况;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情况;创新业务情况等 |
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已开业并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 |
区(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已开业并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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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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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全区融资租赁经营行为联合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状态检查;业务行为检查;公司治理检查;监管指标检查;重大事项检查;租赁物检查;注册资本缴付检查 |
全区存续融资租赁公司及经营范围包含融资租赁的公司 |
区(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0%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9月 |
全区存续融资租赁公司及经营范围包含融资租赁的公司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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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代理记账机构 |
2024年度全区代理记账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财政部门 |
会计监督检查;年度会计信息;设立条件、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 |
全区代理记账企业 |
区(县)级财政部门、人社部门。 |
区(县)财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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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合同及招工管理、工资支付及工资标准、规章制度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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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2024年度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财政部门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
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区(县)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县)级财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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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资产评估机构 |
2024年度全区资产评估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财政部门 |
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 |
全区资产评估机构 |
区(县)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县)级财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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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卫生健康与食品安全 |
2024年度全区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卫生健康与食品安全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全区学校、托幼机构等食堂 |
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教育体育部门 |
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教育体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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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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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体育部门 |
落实责任制情况;培训考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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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法律咨询行业 |
2024年度法律咨询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法律咨询公司 |
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
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 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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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 |
法律咨询业务开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