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文件解读】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和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文旅发〔2025〕9 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厅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和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管理,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和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安徽省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和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5月20日
安徽省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和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和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管理办法》(广电发〔2020〕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广播电视技术系统因检修、施工(含业务调整、设备调整、隐患排查、线路割接、应急演练等)必须停播停传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或停机的业务管理。具体分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管理和例行检修时间外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管理。
第三条 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实行备案管理。
(一)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以下简称例行检修),是指为确保广播电视技术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在一个年度内,有计划、定期对在运行广播电视技术系统实施预防性的检修、维护等操作。
1.制定例行检修计划应避开可预知的下一年度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并在保障期前安排检修。
2.例行检修应安排在无节目时段或收视(听)率较低的凌晨。确需安排在日间的,应避开收视率较高的早、中、晚时段。
3.例行检修时间安排应与节目部门商定,且上下游单位原则上需保持协调一致。
4.上星电视频道在例行检修期间应通过临时系统播出带频道标识的测试信号或带频道标识的彩条信号。
(二)每年12月1日之前,省内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拟定下一年度的《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计划》并上报备案。
1.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含广电系统外单位,以下同)将例行检修计划逐级报送至安徽省广播电视监测台(以下简称“省监测台”)。其中例行检修将造成停播(停传停机)且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跨区域的,或者省级有线网前端、省级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播出的中央公益类节目停播的,由省监测台汇总后报广电总局监管中心。
2.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及时将已备案的例行检修计划通知上下游及相关各单位。
(三)例行检修计划备案材料中应包括检修内容、计划、日期(周期)、时间(时段)、涉及的节目(频率、频道、呼号、功率等)、可能造成的影响、影响范围、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 例行检修之外临时停播(停传停机)(以下简称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管理分为事前备案管理和事前报批管理。其中,无线发射台临时停机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一)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的事前备案范围
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例行检修时间之外的须停播(停传停机)时长小于重大事故界定时长的检修、施工等操作。
(二)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的事前报批范围
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例行检修时间之外的须停播(停传停机)时长大于重大事故界定时长的检修、施工等操作。
第五条 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的事前备案程序:
(一)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临时停播(停传停机)应报省监测台备案。
(二)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临时停播(停传停机)备案表》(见附表)及相关材料原则上应提前至少2个自然日报送至省监测台。省监测台应提前1个自然日将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跨省跨区域的《临时停播(停传停机)备案表》报至广电总局监管中心备案。
(三)《临时停播(停传停机)备案表》应填写完整、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例行检修之外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的事前报批程序:
(一)安徽广播电视台卫星地球站临时停播(停传停机)应逐级报广电总局安全传输保障司批准。
(二)省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除安徽广播电视台卫星地球站外)临时停播(停传停机)应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批件抄送省监测台及相关单位,其中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跨区域的,同时抄报广电总局监管中心。
(三)市、县(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将转播(传)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省一频率频道、应急频率频道)的设备临时停播(停传停机)逐级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批件抄送省监测台。转播(传)地方广播电视节目的设备临时停播(停传停机)报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抄送本地监测分中心和省监测台。
(四)操作单位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五)申请材料中应包括:
具体操作单位、申请事项原因、时间、涉及的节目(节目名称、频率、频道、功率等)、须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的时长、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与上下游各相关播出单位协调情况、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在具体操作实施前联络上下游各相关播出单位,根据需要提前告知用户。对于需要下游配合进行检修、施工操作的,在主、备信号切换期间,操作方应与下游单位保持实时电话联系,确保切换正常。
第八条 无线发射转播台临时停机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发射台转播中央广播电视节目以及省级重要广播电视节目的(省一频率频道、应急频率频道),发射功率在50瓦以上(不含)的发射机,须临时停机小于30天(含)的,经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由省监测台提前3个工作日报至广电总局监管中心备案;须停机30天(不含)以上60天(含)以下的,应逐级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并提前3个工作日报广电总局监管中心备案;须停机60天(不含)以上的,应逐级报送至广电总局安全传输保障司批准。
(二)发射台转播市、县(区)级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功率在50瓦(不含)以上的发射机,须临时停机小于30天(含)的,经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批件提前3个工作日抄报至省监测台备案;须停机30天(不含)以上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逐级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批件抄报省监测台。
(三)上述第一、第二款规定之外的发射机须临时停机的,申请程序、管理要求根据发射机所播节目内容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四)申请临时停机前,应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
(五)临时停机申报材料应说明临时停机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涉及的节目及频率、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等内容。
(六)临时停机批准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监管部门,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七)承担其他任务的中波发射台的停机,按其他相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 备案和申请材料应逐级上报。市、县(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向省监测台报送的备案材料,可以通过传真或系统报送。省监测台向广电总局监管中心报送的备案材料应通过国家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调度平台“操作备案模块”报送,如遇紧急情况可通过传真方式直接报送。
第十条 已经备案的例行检修和已经备案或批准的临时停播(停传停机)不纳入安全播出事故统计。
第十一条 如遇突发情况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不能按第五、六、八条规定时限备案或报批的,应在第一时间电话向备案部门或报批部门报告,并事后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取消已备案的例行检修或例行检修外临时停播(停传停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按照备案流程书面通知备案部门和有关单位。
因特殊原因调整已备案的例行检修或已批准的例行检修外临时停播(停传停机)时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须重新进行备案或报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