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文旅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和文化惠民工程的实施,努力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二、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及文化惠民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配套设立,用于支持区文化馆、图书馆及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三、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定额补助、择优奖励、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专项资金的使用支出范围:
(一)区文化馆、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
(二)农村文化建设惠民工程;
(三)区委常委会重点工作、区政府工作报告分解任务;
(四)组织开展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等。
六、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七、 专项资金经区文旅局申请由区财政局拨付,实行专项分类核算,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必须单独装订。
八、 区文旅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业务指导,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督查。
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要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区文旅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行专项分类核算;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十一、本制度由区财政局和区文旅局共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