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易*玲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02-23 16:05信息来源: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淮田卫医罚[2023]1

行政处罚当事人

*

行政处罚内容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机关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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