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救济途径】田家庵区卫健委行政执法主体、权限、程序、依据及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4-01-12 09:55信息来源: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行政执法主体: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行政执法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三、行政执法程序:

执法文书管理

案件承办单位指定科室负责执法文书的盖章、编号、发放、核对工作。各执法科室应根据检查计划及执法文书使用情况登记领取执法文书,各执法科室应加强执法文书管理,不得私自处理,严防丢失。

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工作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 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规范制作《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对存在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法立案调查。

案件受理

案件承办单位各执法科室对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卫生检测机构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交办的、下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卫生健康案件经初步审核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由案件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立案审批

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的违法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 案件承办单位各执法科室应指定案件承办人,经案件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案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立案。先行调查取证的,5日内完成补办的立案审批手续。

调查取证

案件承办人要认真组织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有关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在根据需要取得相关证据时,要正确、规范制作相应执法文书。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案件承办人应填写《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经案件承办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下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案件调查结束,案件承办人应认真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终结调查。

案件合议

一般程序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均要组织合议。

案件承办单位执法科室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合议结论属于重大案件的,按照《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的规定执行。

法制审核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前,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

法制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承办机构。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处罚告知

案件承办人应填写《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案件承办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经审核批准下达处罚告知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依法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联系部门为案件承办单位;申请听证的,联系部门为委法规监督科。 

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案件承办人要及时整理《陈述和申辩笔录》并收集其它陈述申辩材料,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证据及理由情况,提出拟处理意见,制作《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报案件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日内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的,由委监督法规科依照《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办理。

经陈述申辩或听证,需变更拟处罚决定的,由案件承办科室进行二次合议。

决定与送达

案件承办人应填写《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经委监督法规科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委分管领导批准。经批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及时按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对应的《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出日期为批准或决定日期,案件承办人必须在7日内(自批准或决定之日算起)依法送达当事人。

十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不包括自然人住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十二执行

案件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要在法定期限内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催缴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应制作《催告书》予以催告。

十四结案

一般程序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处罚决定,因客观原因在3个月内无法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制作案件延期办案审批表,写明案件基本情况及申请延期理由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在延期期限内办理完毕。

对当事人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要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结案报告》,报案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结案。

结案后,案件承办人还应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制作《现场笔录》并归入卷宗内。

十五文书归档

案件卷宗按照档案管理原则,由案件承办人整理,并负责规范装订归档。

四、行政执法依据

1.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护士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2.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监督管理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4.传染病监督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5.血液监督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单采血浆管理办法》

6.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7.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类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艾滋病防治条例》

9.生活饮用水与学校卫生类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0.中医药卫生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五、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决定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收到行政决定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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