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田家庵区加强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费票据规范使用的通知
田卫健〔2024〕18号
关于田家庵区加强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费票据规范使用的通知
为加强我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止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市财政局、卫生局《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卫生局转发<安徽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淮财非税〔2012〕637号)文件,经我委领导研究,决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票据加强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监督检查时间
1、首次监督检查时间为2024年4月3日-2024年4月30日,今后每半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范围和方式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本单位2019年至2023年领取的医疗收费票据使用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同步负责对辖区的一级医院、门诊部、服务站、村卫生室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票据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结果形成报告。
三、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执行《安徽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要求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法取得、作废和虚假的医疗收费票据;不得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出借、代开、虚开、擅自销毁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将医疗收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医疗退款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保管、核销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医疗收费票据,设置票据专柜或专库,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医疗收费票据存放安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启用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交回财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遗失医疗收费票据,应当及时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原则上为5年。保存5年确有困难的,应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提前销毁。
第三十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和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由医疗机构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撤销、改组、合并的,应及时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对已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登记造册,交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四、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1、卫健委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医疗收费票据规范使用等情况不定期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2、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的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领购、使用、核销情况。
3、医疗机构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有违反规定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报送时间
请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024年4月30日将开展自查自纠和对辖区非营利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总结电子版盖章扫描报区卫健委轩家花处,联系电话:0554-2680252。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