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阜外医院、田家庵王化梅诊所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医罚[2024]2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淮南阜外医院 |
行政处罚内容 |
未对所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备案 |
处罚依据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7-24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医罚[2024]2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田家庵王化梅诊所 |
行政处罚内容 |
诊疗科目为内科,于2024年2月27日给刘*永进行囊肿切除术 |
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7-24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医罚[2024]2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杨* |
行政处罚内容 |
持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内科专业,给刘晓永进行囊肿切除术,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整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7-24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医罚[2024]2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田家庵卢洪高诊所 |
行政处罚内容 |
未能提供患者闫*运的《知情同意书》 |
处罚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7-24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医罚[2024]2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淮南程氏口腔门诊部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4年5月27日在淮南程氏口腔门诊部给他人洗牙 |
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7-24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医罚[2024]3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杨* |
行政处罚内容 |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4年5月27日在淮南程氏口腔门诊部内给他人洗牙,无违法所得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7-24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医罚[2024]3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田家庵吴静口腔诊所 |
行政处罚内容 |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4年5月28日在田家庵吴静口腔诊所给他人进行龋齿治疗 |
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7-24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医罚[2024]3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吴* |
行政处罚内容 |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4年5月28日在田家庵吴静口腔诊所内给他人进行龋齿冲洗治疗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7-24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公罚[2024]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淮南市中祥易佰宾馆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内容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7-24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公罚[2024]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田家庵区吉祥宾馆 |
行政处罚内容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7-24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公罚[2024]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田家庵区得闲酒店 |
行政处罚内容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7-24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水罚[2024]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淮南启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内容 |
二次供水,检测报告中:pH:检测结果5.72,标准限值:6.5-8.5,单项判定:不符合 |
处罚依据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率(四)项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