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承国口腔门诊部、陶*佩等行政处罚
案由 |
徐承国口腔门诊部未按规定处置医疗废弃物案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徐承国口腔门诊部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传罚[2025]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处罚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5-28 |
案由 |
陶*佩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开展诊疗案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陶*佩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公罚[202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 2、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6-4 |
案由 |
陶*佩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案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陶*佩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医罚[2025]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激光脱毛机2台,详见淮田卫医证保决[2025]0306号;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肆元玖角;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