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莉、田家庵区牙康口腔诊所(牙康口腔门诊部)等行政处罚
案由 |
於*莉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开展诊疗活动案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於*莉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医罚[2025]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4年12月13日在田家庵区合百大公寓楼C座1121室内给程*悦进行面部线雕,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5-14 |
案由 |
田家庵区牙康口腔诊所(牙康口腔门诊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田家庵区牙康口腔诊所(牙康口腔门诊部)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医罚[202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雇佣汤*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1月9日在牙康口腔门诊部给“刘士霞”等2人进行口腔洁治治疗,无违法所得 |
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5-14 |
案由 |
汤*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案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汤*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医罚[202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1月9日在牙康口腔门诊部给“刘*霞”等2人进行口腔洁治治疗,无违法所得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