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黛莉美妍美容店、侯*瑜等行政处罚
案由 |
田家庵区黛莉美妍美容店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田家庵区黛莉美妍美容店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医罚[2025]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于2025年2月21日至2025年2月28日在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园街道龙湖汇景豪庭置行医场所并雇佣侯*瑜使用电动微针笔给高*苇等26人进行祛斑项目,违法所得600元 |
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5-20 |
案由 |
侯*瑜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案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侯*瑜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医罚[2025]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2月6日至2025年2月28日在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园街道龙湖汇景豪庭田家庵区黛莉美妍美容店内使用电动微针笔给高*苇等26人进行祛斑项目,无违法所得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