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田家庵区朱淑媛诊所等行政处罚
案由 |
孔*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生活美容案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孔*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公罚[202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8-7 |
案由 |
田家庵区朱淑媛诊所田家庵区朱淑媛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案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田家庵区朱淑媛诊所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医罚[2025]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
处罚依据 |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8-7 |
案由 |
纵*雯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案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纵*雯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医罚[2025]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8-7 |
案由 |
梁*荣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案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梁*荣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医罚[2025]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8-7 |
案由 |
淮南新志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患者拔牙手术记录案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淮南新志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医罚[2025]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处罚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8-7 |
案由 |
田家庵卢洪高诊所未与患者签署《口腔矫正治疗知情同意书》《拔牙知情同意书》案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田家庵卢洪高诊所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医罚[2025]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处罚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8-7 |
案由 |
泉山街道安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处方笺无医师签名案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泉山街道安化社区卫生服务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医罚[2025]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处罚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8-7 |
案由 |
淮南康美综合门诊部未按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案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淮南康美综合门诊部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传罚[2025]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处罚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第(二)项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8-7 |
案由 |
田家庵耿传虎诊所未按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案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田家庵耿传虎诊所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传罚[202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处罚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8-7 |
案由 |
安成镇徐圩社区卫生服务站未按规处理医疗废弃物案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安成镇徐圩社区卫生服务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淮田卫传罚[202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处罚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机关 |
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