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健委其他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6-02-09 16:43信息来源: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监督电话

1

其他权力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令)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524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放射工作人员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变更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变更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资料审查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许可、变更审批办理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2698062

2

其他权利

中医诊所备案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执业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现场验收报告)。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周期性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校验、变更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校验、变更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校验、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查申报材料中徇私舞弊,导致医疗机构在执业中破坏生态环境、发生消防生产安全事故、无法履行诊疗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5.出具虚假或错误的现场验收报告,导致医疗机构在执业中损害群众合法就医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事后监管中,发现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7.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校验、变更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利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校验、变更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2698062

3

其他权利

对单位或个人设置的诊所备案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诊所应当报拟设置诊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移民、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269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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