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项目目录分表、项目补发流程图
权力清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 无 | 《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仅记录居民出生时本人基本信息及出生时其父母相关情况,其中部分信息如姓名、父母亲资料、国籍等均有可能发生变化,不必变更《出生医学证明》或更换新证。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对有关资料进行改动,不得更换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并公告作废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八条 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无效《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签发单位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对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提交材料决定是否予以办理。 4.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对办证人员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较大损失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的; 4、擅自增设、变更设置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利用工作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