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项目目录分表、项目补发流程图

发布时间:2018-10-11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权力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 其他行政权力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仅记录居民出生时本人基本信息及出生时其父母相关情况,其中部分信息如姓名、父母亲资料、国籍等均有可能发生变化,不必变更《出生医学证明》或更换新证。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对有关资料进行改动,不得更换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并公告作废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八条  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无效《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签发单位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对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提交材料决定是否予以办理。             
4.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对办证人员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较大损失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的;
4、擅自增设、变更设置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利用工作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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