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04 00:00信息来源:区卫生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区卫生监督所,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确保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无缝衔接,现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为其辖区打击非法行医巡查报告第一责任人。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非法行医巡查、摸底、报告及制止游医诊疗活动、上报工作。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已被行政处罚、被取缔的非法行医者和场所进行回访,如发现其仍在非法行医,应立即报告并上报巡查资料。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明确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人员,上报卫生监督协管员名单,卫生监督协管员变动,应上报区卫生生监督所。

  二、区卫生监督所职责

  1、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对非法行医查处取缔。

  2、区卫生监督所负责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宣传。

  3、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击非法行医巡查报告工作指导、督查。

  三、指导督查

  1、区卫生监督所协管科每月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2、区卫生监督所协管科每月收集被行政处罚、被取缔的非法行医者和场所信息,及时通报给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区卫生监督所协管科每季度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稽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四、责任追究

  1、非法行医因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巡查发现、未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承担相应责任。

  2、已被行政处罚、被取缔的非法行医者和场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回访;已被行政处罚、被取缔的非法行医者和场所仍然继续非法行医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巡查、报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承担相应责任。

  3、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推诿、消极怠工、严重不负责任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一次由区卫生局对其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进行诫勉谈话,第二次对乡镇卫生院院长、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免职,对企业、社会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取消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资格。

  4、区卫生监督所未及时通报被行政处罚、被取缔非法行医者和场所信息、未严格稽查,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5、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信息后,区卫生监督所没有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对上报虚假信息的、工作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按相关党纪、政纪规章予以处理。

  二0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正在更新中...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