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职责的通知
区卫生监督所,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确保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无缝衔接,现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为其辖区打击非法行医巡查报告第一责任人。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非法行医巡查、摸底、报告及制止游医诊疗活动、上报工作。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已被行政处罚、被取缔的非法行医者和场所进行回访,如发现其仍在非法行医,应立即报告并上报巡查资料。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明确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人员,上报卫生监督协管员名单,卫生监督协管员变动,应上报区卫生生监督所。
二、区卫生监督所职责
1、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对非法行医查处取缔。
2、区卫生监督所负责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宣传。
3、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击非法行医巡查报告工作指导、督查。
三、指导督查
1、区卫生监督所协管科每月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2、区卫生监督所协管科每月收集被行政处罚、被取缔的非法行医者和场所信息,及时通报给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区卫生监督所协管科每季度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稽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四、责任追究
1、非法行医因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巡查发现、未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承担相应责任。
2、已被行政处罚、被取缔的非法行医者和场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回访;已被行政处罚、被取缔的非法行医者和场所仍然继续非法行医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巡查、报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承担相应责任。
3、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推诿、消极怠工、严重不负责任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一次由区卫生局对其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进行诫勉谈话,第二次对乡镇卫生院院长、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免职,对企业、社会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取消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资格。
4、区卫生监督所未及时通报被行政处罚、被取缔非法行医者和场所信息、未严格稽查,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5、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信息后,区卫生监督所没有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对上报虚假信息的、工作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按相关党纪、政纪规章予以处理。
二0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