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22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委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未经保密审查和批准,任何处室(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开发布。

第四条 委保密委负责本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最终审核工作,委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门户网站(外网)政务信息的审核。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处室(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执法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审核人员(处室审核人、办公室审核人)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务信息进行审核;

(一)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二)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三)是否涉密;

(四)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由几个处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处室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处室意见。各处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

(二)委办公室接到信息公开审查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明确提出“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需要报审”等审查意见;委办公室在保密审查时,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书面报省保密局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确定。

(三)对“需要报审”等重大敏感事项的公开需经委领导审批同意才能公开。

第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各处室(单位)还应定期对上网政府信息进行清理,对已取消的政策和已失效的政府信息应及时进行更新,确保上网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第八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委提出申请,相关处室或委办公室按要求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九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纳入委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一旦发生失密、泄密事件,取消当事人、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以及处室 (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委其他直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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