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的解答

发布时间:2021-09-01 09:33信息来源:田家庵区审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问: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吗?

胡腾昌答: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本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提请协助权,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和支持经济责任审计的义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离不开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助配合。审计过程中,对于确有查证需要,但审计机关没有相关调查权限的事项,可以提请公安、司法、税务、海关、财政、工业信息化、价格、金融监督管理等单位予以协助,但应严格依规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审计机关依法提出的协助要求,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实际工作中,部分审计机关已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建立了一些协调配合机制,本条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有效利用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掌握的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相关的信息,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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