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解读审计复核与审计审理的区别
解读人:田家庵区审计局局长胡腾昌
一、介入时点不同。审计复核是在审计组完成审计报告后,属典型的事后审查。审计审理是在审计组审计进点时就介入到出具最后审计报告为止,既可以在审计实施阶段直接到审计现场或被审计单位,还可直接参加审计进点会和意见交换会。审理基本上介入了审计全过程,实现了质量控制的关口前移,属于审计机关内部实施的“跟踪审计”。
二、工作方式不同。复核主要停留在审计报告‘书面作业’上,复核人员充当的是“质检员”,只要指出复核发现的问题就行了;审计审理要求审理人员应该是“修理工”,不仅要指出存在的问题,而且还要直接修改审计文书。
三、审查深度不同。审计复核主要针对结果类审计文书的主要事实描述、法律适用、定性处理进行审核,对审计程序的检查从属于审计文书复核。而审计审理要做的就是牢牢把握住审计实施方案这一审计项目的实施指南和灵魂,检查审计实施方案提出的审计重点事项是否在审计报告中都进行了反映,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足以支持审计结论,审理从方案执行和证据收集的角度,对审计程序的关注更深入到实质层面。特别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这是审计审理的最大进步和与审计复核的最大区别。
四、承担责任的大小不同。审理与审计实施作为审计业务管理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既互相独立又互相制约,审计复核机构和复核人员、审计审理机构和审理人员都应对自己作出的复核或审理意见承担质量责任。但二者承担的质量责任大小不同,审理相对于复核来说,承担的质量责任更大,但对于审计产品的质量责任,审计审理与审计实施部门应该是共同责任,审计实施部门对提交审理的结果文书负责,审理机构对审理修改内容负责,对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与审计实施部门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