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分表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层级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廉政 | 收费(征收)依据 | 前置条件 | 单位调整建议及理由 | 审核意见 | 意见反馈 |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风险点 | 和标准 | 建议 | 理由 | 及理由 | |||||||||||||||||||
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区级审计机关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淮南市田家庵区审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5 | 无 | 无 | 保留 | 同意 |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区级审计机关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淮南市田家庵区审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5 | 无 | 无 | 保留 | 同意 | 同意补充第四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