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分表

发布时间:2019-04-26 00:00信息来源:田区审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层级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廉政 收费(征收)依据 前置条件 单位调整建议及理由 审核意见 意见反馈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风险点 和标准 建议 理由 及理由
1 行政处罚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区级审计机关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淮南市田家庵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5 保留   同意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区级审计机关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淮南市田家庵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5 保留   同意 同意补充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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