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核查相关法规

发布时间:2016-11-23 00:00信息来源:区审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3.《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结果。”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证明文件有不实或者有违法问题的,应当依法对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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