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橙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橙桔年产2万吨全生物降解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前公示

发布时间:2022-06-02 08:33信息来源: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安徽橙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橙桔年产2万吨全生物降解材料生产项目》进行审批。现将该报告表的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若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书面反馈意见。

项目名称:橙桔年产2万吨全生物降解材料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安徽橙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安徽普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202262

项目概况 橙桔年产2万吨全生物降解材料生产项目由安徽橙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属新建项目,位于淮南现代产业园区,总投资额为10000万元,租赁淮南现代产业园区4号厂房一、二层,建筑面积约5000㎡,一层设置4台高扭矩75双螺杆挤出机组(含均化料仓、输送系统)、1条全自动包装生产线、1台基本测试仪器,建筑面积约2500㎡;二层设置4套全自动配料系统,设置1条可降解吸管生产线和1条可降解塑料袋生产线,并作为原材料存放使用,建筑面积约2500㎡,达产后年产生物降解包装原材料颗粒GCBM0102#16000t(其中1280t自用,做为产品可降解吸管的原材料;14720t外售)、生物降解包装原材料颗粒GCBM0103#4000t(其中500t自用,做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的原材料;3500t外售)、可降解吸管8亿支、可降解塑料袋7.8亿支。

该项目于2021年10月14日在田家庵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代码:2110-340403-04-01-461747。

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配料搅拌过程产生的粉尘,塑化、挤出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可降解吸管生产线废气,可降解塑料袋生产线废气。生物降解包装原材料颗粒生产线配料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设备自带粉尘收集系统收集+滤筒式负压集中除尘器TA001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生物降解包装原材料颗粒生产线塑化、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可降解吸管生产线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过各个工位上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2排放;可降解塑料袋生产线吹膜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过各个工位上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需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需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规定的限值。

2)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用水主要为职工生活用水、冷却循环水补水,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冷却循环水需定期补水,不外排;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项目废水排放浓度需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同时满足淮南现代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排入淮南现代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后需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需在厂房布局、隔声、减振、降噪、设备维护等方面考虑噪声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噪声防控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施工期场界噪声需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场界噪声需执行《工业企业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 固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生活垃圾、废润滑油及其包装桶和废活性炭。

一般固体废弃物为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生活垃圾,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项目设置一个10㎡的危废暂存间用于暂存项目产生的废润滑油及其包装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一般工业固废需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危险废物需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相关要求。

 

联系方式: 电话:0554-2680397

联系地址: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对面商务局院内(淮南市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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