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布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应当在史院乡政务公开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史院乡政务公开网站上全文登载。
第五条 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信息。
第七条 法律、法规和省、县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有关科室的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