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准四上”单位监测
工作方案》的通知
田统字〔2022〕5号
田家庵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准四上”单位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安成经济开发区、淮南现代产业园:
为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田家庵区“准四上”企业单位监测工作,现印发将《准四上”单位监测工作方案》,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按质按量做好“准四上”单位监测工作。
2022年6月15日
田家庵区“准四上”单位监测工作方案
根据省统计局《安徽省“准四上”单位监测工作方案》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夯实“一套表”调查单位工作基础,做好“准四上”单位监测,结合我区实际,田家庵区统计局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监测目标
通过对“准四上”单位入户核查登记、跟踪培育、入库审核工作全过程监测,确保企业达规后及时申报、及时入库、及时报数,不断提高一套表调查单位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二、监测对象
方案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纳入监测:
1.在我区注册或经营的法人单位;
2.未被纳入“一套表”调查单位库;
3.有资质的建筑业单位、有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或其他经营规模达到各专业“一套表”统计标准80%及以上的单位。
三、监测内容
监测范围内“准四上”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单位基本身份信息、位置和联络信息、实际业务活动及归属行业信息、企业纳入统计情况信息等(详细见附件1、附件2)。
四、组织实施
区统计局名录库专业牵头,会同工业、商贸、投资、建筑业、服务业、房地产等专业,共同组织实施全区“准四上”单位监测工作;各乡镇、街道、园区按照工作要求,具体负责本辖区“准四上”单位信息采集、调查、服务等相关工作。
1、划分企业。区统计局名录库专业定期从基本单位名录库平台中导出省统计局下发的准规模单位名单(税务部门应税销售额达到行业规模标准80%以上),与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进行对比,按照经营所在地(建筑业按法人注册地)原则,将单位划分到各乡镇、街道、园区并及时下发。
2、实地调查。乡镇、街道、园区统计办根据下发的准规模单位名单开展上门调查,核实单位基本身份信息、位置和联络信息、实际业务活动及归属行业信息,填写《“准四上”单位基本情况表》,并指导填写法人单位基本情况(MLK101-1)表,对基本单位名录库中单位信息进行维护。
在实地调查中,应当按照下发名单,及时入户逐一开展核查,拍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如果在调查中发现单位迁移,应当及时核实其去向,并向区统计局名录库专业报告,由区统计局协调迁入地统计办跟踪调查。
3、专业界定。在准确核实单位主要业务活动、执行会计制度、当前营业收入水平的基础上,初步界定所属统计专业;对不能准确判定或有争议的事项,应向区统计局报告,经区统计局现场核实后裁定。
4、信息共享。各乡镇、街道、园区应在每月20日前将核实无误的《“准四上”单位基本情况表》报送至区统计局名录库专业。名录库专业在21日前按照初步界定的统计专业情况将名单推送至各专业,并按照市统计局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各专业对统计专业界定情况进一步确认后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共享。
5、动态监测。各专业应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和具有发展潜力的单位纳入重点扶持,详细了解单位生产经营的困难,开展“四送一服”,及时向单位提供政府部门各类支持政策信息,帮助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各乡镇、街道、园区,统计局各专业应定期走访“准规模”单位,及时掌握企业发展状况,并结合“四个一”辅导服务机制、“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和“统计服务千企行动”,向企业讲解统计法律法规、报表制度、统计指标等专业内容。
6、达标纳统。“准四上”单位经过培育,成长达标后应及时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各乡镇、街道、园区应在单位符合纳统条件后第一时间指导单位准备申报纳统所需的各项审批材料,报区统计局及时办理申报手续。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园区,区统计局各专业要高度重视“准四上”单位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将入库服务拓展到单位和项目入库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突出服务精准度,确保对入库业务全流程服务。既抓排查摸底,又抓跟踪监测,认真完成申报纳统单位的审核确认。同时,注重宣传引导。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单位依法纳统意识,形成广泛支持、积极配合单位纳统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 1.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MLK101-1)
2. “准四上”单位基本情况表
3. “四上”单位入库认定标准
附件1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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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号: |
MLK101-1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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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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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国统字〔2021〕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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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2023年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0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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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单位详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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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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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区划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街(路)、门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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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单位注册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区划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街(路)、门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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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联系方式 长途区号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传真号码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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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行业类别 主要业务活动1 ;2 ;3 统计机构填写:行业代码(GB/T 4754-20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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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机构类型 □□ 10 企业 20 事业单位 30 机关 40 社会团体 51 民办非企业单位 52 基金会 53 居委会 54 村委会 55农民专业合作社 5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90 其他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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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登记注册类型 □□□ 内资 港澳台商投资 外商投资 110 国有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310 中外合资经营 120 集体 160 股份有限公司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320 中外合作经营 130 股份合作 171 私营独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 330 外资企业 141 国有联营 172 私营合伙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2 集体联营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90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 390 其他外商投资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49 其他联营 190 其他 151 国有独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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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企业控股情况 □ 1 国有控股 2 集体控股 3 私人控股 4 港澳台商控股 5 外商控股 9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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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隶属关系 □□ 10 中央 11 地方 90 其他 |
11 |
1成立时间(所有单位填写) 年 月 2开业时间(仅限企业填写)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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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状态□ 1正常运营 2停业(歇业) 3筹建 4当年关闭 5当年破产 6当年注销 7当年撤(吊)销 9其他 |
13 |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 1 企业会计准则制度 2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4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9 其他 |
28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 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9 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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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活动单位数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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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人 其中:女性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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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营业收入 千元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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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非企业单位支出(费用) 千元 |
20 |
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 本企业是 □ 1 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总部) 2 成员企业——请填直接上级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 |
21 |
建筑业及房地产业企业资质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有资质的企业,请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没有资质的填‘9999’)□□□□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资质等级 □ 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5暂定 9其他 |
32 |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经营形式 □ 1 独立门店 2 连锁总店(总部) 3 连锁直营店 4 连锁加盟店 9 其他 连锁品牌(商标或商号名称): (经营形式选2、3、4的单位填报) |
29 |
零售业态(可多选,不超过3个) □□□□ □□□□ □□□□ 有店铺零售 1010 食杂店 1020 便利店 1030 折扣店 1040 超市 1050 大型超市 1060 仓储会员店 1070 百货店 1080 专业店 1090 专卖店 1100 家居建材商店 1110 购物中心 1120 厂家直销中心 无店铺零售 2010 电视购物 2020 邮购 2030 网上商店 2040 自动售货亭 2050 电话购物 2090其他 |
22 |
住宿业单位星级评定情况 □ 1 一星 2 二星 3 三星 4 四星 5 五星 9 其他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联系电话(手机):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法人单位在此盖章)
说明:新增单位填报时,表中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和非企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填全年预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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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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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四上”单位基本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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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详细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详细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主要业务活动 |
行业代码 |
成立(开业)时间 |
营业收入(千元) |
从业人员 (人) |
所属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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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组织机构代码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
2.所属专业:1-工业,2-建筑业,3-批发业,4-零售业,5-住宿业,6-餐饮业,7-房地产开发经营业,8-服务业。
附件3
“四上”单位入库认定标准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
2.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3.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若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营业额代替)。
4.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5.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6.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拟入库单位所需材料及申报时间,按照区统计局每年印发的关于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