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王义解读《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发布时间:2021-09-24 09:21信息来源: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解读人:王义

职务: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解读内容:《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先后18次就食品安全问题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食品安全是继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之后,第三个实行“党政同责”要求的工作,这充分说明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2019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重要文件,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

2018年12月,为落实机构改革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修订;2019年3月,国务院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予以修订。我省2017年7月通过的条例,部分条文与上述新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存在不一致,为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进行修订。

新《条例》的修订顺应了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迫切需求,2019年6月,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已全面完成,新《条例》的修订适应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对原《条例》中一些执法主体的名称进行了调整,对我省各地在监管实践中形成的一些有效做法进行了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

新《条例》的修订顺应了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迫切需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就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同时,针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加强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新《条例》的修订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法律法规禁止的物质;禁止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小餐饮取得备案证明后,可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销售食品。同时,规定提供入网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经营资格。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夸大保健功能或者虚假宣传等形式误导消费者。完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管理,鼓励食品小作坊改善设施设备、过程控制等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经营,推进生产加工规模化和规范化。

新《条例》的修订加大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依法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赔偿金加大对未按规定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等行为的处罚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依法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围绕监管重点,加大新《条例》的执行力度,修订完善与新《条例》密切衔接的一系列配套措施,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开展食品小作坊整治提升行动实现小作坊水平提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校园食品安全守护、餐饮质量提升、农村假冒伪劣治理、保健食品清理整治、双安双创示范引领等行动,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处罚到人”要求,对屡次、故意或具有其它恶意违法行为的企业、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

文件: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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