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纪念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召开

发布时间:2023-03-10 16:59信息来源: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主持人:
  各位新闻界记者朋友,大家好,欢迎出席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各省级驻淮媒体和市内各媒体,本场发布会由淮南广播电视台新媒体中心进行现场直播。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政府各部门一直在履职尽责。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王玉、市卫健委卫生健康监督所所长常伟东、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许明才、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政委许峰、市消保委秘书长黄华纯分别介绍2022年各消费领域查处的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下面我们依次进行。
  首先请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王玉发布典型案例。

  王玉:
  各位领导、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淮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淮南市检察机关作为成员单位应邀出席,我感到很荣幸,也深感此次活动意义重大。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做好民生工作的根本遵循,也是维护每一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根本遵循。近年来,淮南市消保委在维护最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取得非常显著的成效,让人民群众在良好的消费环境中,深刻体会到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检察机关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与消保委紧密配合,在加强消费者保护、维护市场公平正义、创造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下面我向大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与典型案例。
  一、工作整体情况
  2022年以来,全市两级检察院共受理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领域案件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线索56条,立案31件,其中诉前程序20件,支持起诉5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4件,均已判决,判决结果支持率100%。
  二、典型案例
  1.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某药房哄抬涉疫物价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12月中旬,正值国家全面放开新冠疫情防控措施,群众居家涉疫药品消费需求大幅提高。田家庵区某药房在此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涉疫物资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本案线索后予以立案调查。经实地调查发现,位于辖区内的江苏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淮南分店销售的部分涉疫物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其中,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蒲地蓝消炎片”以每盒6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药品,田家庵区检察院积极对接联系相关主管部门,就哄抬物价的认定标准、行政处罚范围等进行了磋商。
  2022年12月16日,田家庵区检察院根据调查情况,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一是依法查处本案违法经营行为;二是在本辖区内开展涉疫药品、用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涉疫物价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检察建议引起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立即对该药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约谈了违法经营者,对该药房哄抬物价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就相关问题开展了专项价格监督检查,案件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该案的办理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能动履职、及时调查、诉前磋商、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等方式,对哄抬涉疫物资价格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遏制涉疫物资价格乱象,稳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维护防疫秩序和社会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
  2.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校园周边食品安
  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3月,谢家集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人员在开展守护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辖区内谢家集区第二小学、第四小学、第九小学、孤堆小学等学校校园周边商店向学生售卖“三无”产品。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可能侵害众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人员在实地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较多的有“辣条”以及其他“热门”小食品,和“三无”、假冒伪劣产品。这些食品因其价格低廉、口味较重、刺激性较大,深受中小学生的喜爱,由于这些食品往往来自于一些无照经营的小食品作坊,食品安全存在隐患,经常食用不利于青少年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体健康。
  经谢家集区检察院依职权向谢家集区相关行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深入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治理,排查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守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底线。行政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针对建议书内容,进行了整改等工作部署,在淮南市率先开展校园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三无”、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区16所中小学周边商店开展了“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督查和整治,出动执法人员90余人次,检查学校周边商店30家,立案9起,有效遏制了辖区内校园周边商铺向学生销售“三无”食品乱象。
  3.淮南市寿县人民检察院支持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被告人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寿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件时,通过市消保委联系省消保委,由省消保委对该案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提出支持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意见,诉求获法院判决支持。该案的办理,检察机关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全链条打击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制售环节,为激励和保护知识创新、营造良好行业环境提供了法制保障。切实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又给予合法经营企业注册商标权以保护,为相关行业企业产权保护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下一阶段工作部署
  全市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与保障民生相结合,把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作为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履职的重中之重。
  一是继续加强与地方消保委的紧密协作,为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贡献出检察力量。将维护最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特别是对于消费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消费市场不规范、行业自律作用不充分等焦点问题,将下大力气进行监督。
  二是通过精准制发建议,推动行业全面整治。督促个案惩治仅能“治标”,推动行业整治才能“治本”。今后工作中,公益诉讼检察将秉持“标本兼治、彻底解决”的理念,深入剖析成因,积极探究对策,向行政机关提出兼具精准性和操作性的检察建议,以推动行业全面整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加强有效沟通协作,确保检察建议落地落实。在新时期公益诉讼的履职过程中,检察机关一直遵循“监督与支持并重”、“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理念,从“对立监督”转向“督促协同”,注重与行政机关的有效沟通,从与行政机关共同破解执法难题的角度出发,寻求共通的价值目标,赢得行政机关的认同与支持,力求形成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良性、长效的互动协作关系,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形成执法与司法的最大合力。
  保护消费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希望通过多方齐心协力,协同改善消费环境、提升消费品质,
  共同构建消费者保护的共治体制,构建协同合作的健康生态。
  谢谢大家!
  主持人:
  下面请市卫健委卫生健康监督所所长常伟东发布典型案例。

  常伟东:
  大家下午好!下面由我向大家发布卫健系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寿县某口腔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案
  2022年8月,淮南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对省卫健委举报受理中心转办的群众举报“寿县某口腔诊所涉嫌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进行诊疗活动”线索进行调查。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通过查询门诊日志,发现该诊所未取得执业医师资质的人员魏某进行过两次诊疗记录的签名,经进一步核实后确认这两次诊疗活动均为魏某所为。
  该诊所使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淮南市卫健委作出给予该诊所罚款20000元的处罚。同时针对魏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淮南市卫健委作出给予魏某没收其违法所得630元并罚款50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杨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案
  2022年6月16日,谢家集区卫健委接群众投诉,反映谢家集区某美容诊疗机构由外科医生杨某某为其进行面部线雕手术,造成其面部、嘴部歪斜、高低眉等后遗症,该场所疑似无诊疗资质。执法人员于6月30日上午前往杨某某开设的美容场所调查核实,经查,杨某某开设的原美容场所已搬迁至某广场内,场所内摆放有电动手术床、手术无影灯、手术刀片、外科缝线、利多卡因等药品、器械,杨某某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没收了场所内的用于开展非法诊疗活动的药品、器械。
  杨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给予杨某某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淮南某药店销售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案
  2022年7月7日,淮南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在淮南市某药店开展安徽省抗(抑)菌制剂随机抽检专项抽查,抽取该药房销售的产品“肤要康草本抑菌软膏”,经专业机构检测发现该产品添加激素类违禁物质“丙酸氯倍他索”。该药店销售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淮南市卫健委依法给予该药店罚款3500元的处罚。
  案例四
  胡某某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2022年1月13日,田家庵区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小街一家美容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核实,经现场检查,该场所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美容服务,但未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马某、廖某、胡某无健康证明,经询问负责人胡某某,其承认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生活美容服务。
  对于该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生活美容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预防性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的违法行为,田家庵区卫健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胡某某警告并罚款3200元的处罚。
  案例五
  倪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2年8月8日,田家庵区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其在田家庵区商贸文化广场一场所由倪某做了软骨假体隆鼻,之后鼻子一直红肿发黑,无法恢复。2022年8月11日,田家庵区卫健委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该场所室内有1张美容床,美容床边放有消毒柜,消毒柜内发现有医疗器械1盘,美容床西侧柜内发现有1ml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36支、压印锯齿线2袋、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8盒、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2盒、婖美鼻假体2盒、便携电凝笔1个。经查,倪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倪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田家庵区卫健委依法给予倪某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处罚。                             
  案例六
  朱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案
  2022年3月24日,凤台县卫生健康委三名执法人员对桂集镇彩虹桥朱某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正在为病人开展诊疗活动,朱某某也不能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朱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凤台县卫生健康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处罚。
  案例七
  寿县某眼科医院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2022年7月28日,寿县卫健委执法人员对寿县某眼科医院进行投诉举报调查,在查阅患者住院病历并核对打卡考勤记录时发现,几份病历中的部分医疗文书上的医师签名日期,与实际考勤不符。通过进一步调查查明,该院在医务人员排班休息导致人员不足时,让不在岗的医生事后确认签名。该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2022年10月10日,寿县卫健委依法作出了给予该院警告、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案例八
  淮南某医院使用过期消毒产品案
  2022年5月18日,淮南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对淮南某医院进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某科治疗室的治疗台上,正在使用的一瓶山东利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利尔康牌碘伏消毒液”,瓶上标记开启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该院预检分诊点工作台上一瓶安徽康迪消毒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坤鼎”牌免洗手消毒凝胶未见开启日期,有效日期为2022年4月1日。该行为不符合《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WS/T50-2016)和《医院卫生消毒标准》(GB15982-2012)的要求,违反了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淮南市卫健委对该医院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
  案例九
  淮南某医院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120院前急救工作案
  2022年3月4日,淮南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在办理一起群众医疗纠纷投诉案件中发现,某医院在一起院前急救工作中,一名执业助理医师存在单独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经过调查确定该医生在2022年1月29日晚独立随车前往救济现场为一名患者进行了包括心电监护、血糖、血氧饱和度、血压等监测以及进行了静脉滴注,并在院前急救病历上开具处方药物,上述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该院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同时对涉案的该医师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案例十
  蔡某某诊所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违规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2年4月14日,八公山区卫健委执法人员对辖区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蔡某某诊所未按照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疫情防控期间,个体诊所停止一切诊疗活动的工作部署,为1名患者进行输液治疗,且未能出示该患者诊疗处方及门诊日志;同时在诊疗室桌上发现有蔡某某签名开具给患者的处方一份;经调查确认了蔡某某上述违法事实。
  蔡某某未按照八公山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未经批准为患者诊疗输液及为患者开具处方的行为违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给予警告处罚;为患者诊治活动中未登记处方和门诊日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的处罚。
  主持人:
  下面请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许明才发布典型案例。

  许明才:
  各位记者朋友好。下面由我向大家发布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部分典型案例。
  一、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骆某某经营毒死狗肉案
  2022年5月25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举报线索,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骆某某和其车辆进行检查。经查,从当事人骆某某驾驶的客车内发现2100余只、2000余斤带皮毛狗肉。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的来源材料,涉案狗肉来源渠道不明。5月26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批狗肉进行抽样送检,抽检结果为样品中含氰化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谢家集区市场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公安部门于2022年6月24日对当事人骆某某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寿县某米厂虚假宣传案
  2022年1月28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寿县某米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用于生产“虾塘满穂”大米的包装袋共计11000只,包装袋正面印制有“CFQC全国消费者放心品牌”、“CFQC中国绿色健康食品”和“CFQC中国粮食行业重点推荐品牌”3个标志,现场未发现使用上述包装袋盛装的大米。当事人提供了3份上述“荣誉证书”,发证组织分别是“中国企业发展促进委员会”和“中国名牌产品质量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在相关平台上未查询到这两个组织。经查,上述“荣誉证书”是当事人通过他人电话推荐、微信支付费用、提供营业执照照片后即获得的。当事人生产的大米使用上述印制的包装袋已销售440袋,货值金额合计23740元,获取利润480元。 当事人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并处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谢家集区某珠宝首饰加工店涉嫌销售假冒黄金冰墩墩吊坠案
  2022年2月18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谢家集区某珠宝首饰加工店进行检查,现场该店内有黄金冰墩墩吊坠4条,当事人未能提供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文件。“冰墩墩”文字及图形属于北京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标志,权利人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涉案黄金吊坠不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官网公示的特许生产商,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相关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侵权黄金“冰墩墩”吊坠4条、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市上窑某加油站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2022年5月18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淮南市上窑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8个加油枪有效期至2022年03月29日。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加油枪已超过检验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8个加油枪。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提交了加油机检定合格的材料。当事人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加油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淮南市市场局查处潘集区袁庄某超市销售过度包装商品案
  2022年8月18日,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淮南市潘集区袁庄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销售区域内在售的“龙尊御品广式组合月饼礼盒”,其空隙率为72%,不符合国家标准≤60%的要求,属于过度包装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劝导当事人对所售商品要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六、淮南市市场局经开区分局查处淮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施混淆不正当竞争案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淮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授权,于2021年11月16日自行从网上下载、打印制作了宝马BMW圆形纸质图形标识,颜色淡蓝色与奶白色相间,与宝马股份公司注册的第19类商标宝马BMW(第282196号)图形近似,擅自粘贴在店面门头上作店招经营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实施混淆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依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裁量标准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
  2022年9月5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交函要求,依法对安徽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办公室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86151242638Q,该证书编号与案件移交函所述证书编号一致。经查,当事人与北京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网上签订了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合同金额5000元,合同内容为办理ISO9001(质量体系管理认证证书)等证书。当事人在办理证书期间,全程通过电话和微信与北京某公司业务员联系,从未与该公司相关人员线下见面。当事人与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签订合同,质量体系管理认证证书于2021年09月01日注册,认证公司未派专人前往当事人处进行认证审核,当事人也未向北京某公司提交过认证认可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明显违背认证认可流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八、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2022年6月30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谢家集区孙庙个体经营者张某某送达监督抽检报告,同时对报告结论显示不合格的标称“勇仕”牌北京市北三鑫复合肥厂生产的复合肥料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经查,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复合肥料系其于2022年5月7日以单价3000元/吨的价格(折算成每袋150元)从合肥某农资供销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了5吨,总计金额15000元,有进货票据,后经调查,合肥某农资供销有限公司承认上述不合格复合肥料是从其公司采购。2022年7月20日,谢家集区市场局收到安徽侬本农业有限公司的回复函,涉案“勇仕”复合肥侵犯其商标专用权。2022年8月9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市北三鑫复合肥厂的回复函,称“涉案的复合肥并非其公司生产”。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复合肥料货值金额16000元,获取违法所得6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22年9月15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张某某销售不合格复合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10元,并处罚款375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市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2年2月25日,淮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淮南市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2022年2月23日充装的9只二氧化碳气瓶未按规定进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22年5月30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谢家集区某绿茶行经营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8月5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绿茶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的2个“六安瓜片”茶叶包装盒,1个“太平猴魁”茶叶预包装盒涉嫌属于侵犯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经调查,该店标称“六安瓜片”和“太平猴魁”茶叶包装盒系当事人从不明渠道所购进,当事人提供不出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以及进货票据,无法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陈述其购买上述茶叶包装盒用于店内展示,但当事人提供不出任何授权材料。当事人经营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礼盒货值金额为9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依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8月31日,谢家集区市场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六安瓜片”茶叶包装盒2个、“太平猴魁”茶叶包装盒1个,罚款1000元的处罚的行政处罚。
  主持人:
  下面请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政委许峰发布典型案例。

  许峰:
  各位媒体朋友:下午好,按照会议安排,现在由我代表公安机关就2022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方面所做的相关工作进行通报。
  2022年度,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在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的支持下成功侦破了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各类刑事案件26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40余名,收缴涉案的各类假冒伪劣商品案值达1.2亿余元,在这里,我将几个典型案例向大家介绍一下。
  1、刘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汽油案
  2022年元月,淮南市公安局民警循线深挖,经过数月的辛苦工作,彻底查清了一个以山东东营籍犯罪嫌疑人巴某某为上线,以淮南籍犯罪嫌疑人刘某、杨某、陈某销售下线的一个特大生产、销售劣质汽油犯罪团伙。淮南市公安局组织100余名警力,对该犯罪团伙集中收网,抓获涉案人员60余名,捣毁加油场所及储油窝点20余处,收缴涉案改装油罐车辆及加油机20余台。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已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关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案
  2022年2月,淮南市公安局成功破获特大生产、销售假冒品牌机油案,抓获关某等犯罪嫌疑人20名,查获大量造假设备及包装材料,包括大型机油灌装机、储油罐、封口机,大量品牌的假机油油桶及外包装盒、注册商标等包材,部分已经制作完毕的假冒品牌机油。经查,犯罪嫌疑人关某、陈某某的销售网络辐射安徽、山东、江苏、四川、湖南、上海等20余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假冒品牌机油案值达200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关某等人已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王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6月,淮南市公安局成功破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特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一举打掉了盘踞在广州白云、深圳龙岗的一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7人,捣毁生产、储存、销售窝点9处,查获涉案某酵素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1万余瓶,大量制假原材料及制假包材。现已查明,该犯罪团伙生产的有毒有害食品销售到涉及安徽、广东、广西、河北等二十余个省市的140余家销售门店。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已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廖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2022年8月,淮南市公安局成功破获廖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件。专案组在前期周密计划下,8月下旬组织大量警力,在安徽省淮南市、河北省河间市两地对廖某等人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将廖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在两地共查获侵犯著作权书籍10余万本,未装订的侵犯著作权的书籍半成品20余万本,大型印刷机、装订机、压圈机、制作盗版书籍用的纸张等工具材料若干。
  目前犯罪嫌疑人廖某等人已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上述案件的成功侦破,受到了公安部、省公安厅多次贺电表扬,部、厅及我市主要领导分别对淮南公安机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方面工作予以肯定。
  下一步,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将继续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等领域犯罪的决策部署,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密切协作,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淮南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主持人:
  下面请市消保委秘书长黄华纯发布典型案例。

  黄华纯:
  1、2022年6月,消费者曹女士投诉称,其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合同,并交付了前期款,准备装修房屋,后装饰公司以签合同时少计算了房屋面积为由,要求曹女士加钱才能装修。经淮南市消保委家装专业委员会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交付的50000元。
  2、2022年7月,消费者刘女士投诉称,其父亲在潘集某饭店用餐,后出现严重腹泻情况,认为该饭店食品存在问题,经潘集区消保委调查调解,经营者赔偿消费者2000元。
  3、2022年7月,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其在某公考培训公司报名公务员考试培训,报名时约定不过全额退款。后消费者按要求申请退款时,该公司却无故拖延。经淮南市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29000元。
  4、2022年8月,消费者刘女士投诉称,其母亲之前在八公山某黄金饰品店购买了黄金手镯,后发现购买“一口价”首饰,克数偏低,消费者与店家协商更换为按克黄金首饰,被经营者拒绝。经八公山区消保委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000余元。
  5、2022年9月,消费者刘先生投诉,称其在装修房屋期间,购买使用某品牌瓷砖,施工过程中,有污水侵渗瓷砖上,刘先生发现瓷砖污渍竟然无法清除,认为瓷砖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该品牌经销商予以处理。经淮南市消保委家装专业委员会调解,最终厂家赔偿消费者损失7000元。
  6、2022年10月,消费者袁女士投诉称,其准备购买寿县某房产公司商品房,经营者介绍购房就可上某学校,后发现与实际不符,经寿县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房款20000元。
  7、2022年10月,消费者周女士投诉,称其在淮南某健康咨询公司,报名参加瑜伽课,然而学习过程中,原瑜伽课老师离职,代课人员水平不高,消费者要求退款。经田家庵区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瑜伽课费用13000余元。
  8、2022年11月底,消费者高先生投诉,称其2022年6月份向凤台县某房产公司交付购房意向金,未签订购房合同,因其他原因,消费者不愿继续购买,要求经营者退款无果。经凤台县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10000元。
  9、2022年12月,消费者高先生投诉,称其爱人3月份在凤台县某理疗店铺花费数万元购买了保健产品,消费者认为未起到应有的效果,经凤台县消保委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10000元。
  10、公益诉讼是消保委一项重要职责,它替受到侵害的广大不特定消费者向经营者追偿,2022年,淮南市消保委在省消保委授权下,与检察机关、法院对接,共收到7件公益诉讼线索,经协调,决定对其中6件提起公益诉讼。目前已有1起开庭审理。
  主持人: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记者提问时先通报所在媒体机构名称。
  工商导报记者:
  今年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是“提振消费信心”,请您简单解读一下年主题的内涵?
  黄华纯:
  “提振消费信心”是通过让消费过程更加安全放心、便捷舒心,从而使消费者敢消费、能消费、愿消费。因此,我们要立足主责主业,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打造更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扫除扩大消费道路上各种障碍。让消费者无后顾无忧、放心消费。坚持需求导向,顺应消费需求多元化趋势,推动高质量发展,将经济发展中的堵点、痛点、难点、空白点转化为新的增长点。坚持问题导向,找准主攻方向,解决消费者“急难愁盼”的问题,通过构建和谐的消费关系,推动消费提质升级,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安徽法制报记者:
  通过春节以来消费市场的火爆,我们感受到市民强烈的消费预期,请问消保委今年在促进消费方面准备开展哪些工作?
  黄华纯:
  为了将强预期转化为强消费,市消保委将从消费者和经营者两端发力,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维权;加强消费监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主动对接消费者需求,自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以改善消费条件、优化消费环境为主攻方向,推进协同共治,构建和谐的消费关系,聚焦消费者的 “急难愁盼”问题,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元旦以来,市消保委积极参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价格等各类市场检查,保障消费市场平稳有序。邀请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部分行业协会、大型商超企业代表召开“提振消费信心”座谈会,呼吁行业企业为振兴淮南经济,提振消费信心共同努力。新春期间,向广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发出倡议,参与“消费帮扶新春行动”,帮助脱贫地区销售农产品。接下来,市消保委将继续提升工作效能,持续优化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后顾无忧。
  主持人:
  感谢各位发言人的发布,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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