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田处罚〔2025〕企1号
当事人:淮南云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452家市场主体(详见名单)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
依据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淮南市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市监信函【2025】2号)文件要求,我局筛选了疑似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长期停业未经营且未进行纳税(或未办理纳税登记)的企业640户,经实地核查后发现550户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通过登记注册住所查无下落,通过预留的通讯方式也无法联络。2025年3月28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淮南市泽安贸易有限公司等550户各类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淮南云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452家市场主体(详见名单),2021-2022、2022-2023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已超过六个月,及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并处于失联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淮南云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452家市场主体(详见名单),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证据二: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淮南市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省局申请提取的2021-2022、2022-2023两个年度未申报企业年报的名单,证明淮南云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452家市场主体(详见名单),至今2021-2022、2022-2023两个年度未申报企业年报的事实;
证据三:实地核查表,证明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田区各市场监管所对淮南云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452家市场主体(详见名单)采取逐户上门告知但查无下落的事实。
证据四:淮南市税务部门提供的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名单证明了淮南云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452家市场主体(详见名单)未依法进行纳税的事实。
2025年4月17日我局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田罚告〔2025〕企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等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等的规定,将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股东(投资人)组织清算、分支机构由其法人单位负责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等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3日
附件: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452户).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