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田家庵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3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2 16:32信息来源: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田防指字〔20233

 

田家庵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田家庵区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3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园区,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地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田家庵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3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56

 

 

 

 

 

 

 

田家庵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委、政府工作要求,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建设现代化幸福美丽田家庵提供坚实的安全保证。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淮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淮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暴雨、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地震等灾害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党委政府党政领导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为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科学调度、防汛抗旱统筹,全民参与、军地协同、平战结合的原则。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坚持依法防洪抗旱,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区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2.1.1 区防指组织机构

成立以由区委书记、区长任区防指指挥长常务副区长任第一副指挥长分管水利的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田家庵公安分局局长、区人武部部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委组织部、宣传部、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园区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为加强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园区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其指挥长及成员由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担任。

2.1.2 区防指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委、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部署及委、政府工作要求;制定全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调度运用防洪抗旱工程设施;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乡镇、街道、园区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指导乡镇、街道、园区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乡镇、街道、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3 区防指各内设机构职责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办)为防指办事机构,负责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应急管理应急局局长为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为:组织拟订并实施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防汛抗旱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协调、监督各乡镇、街道、园区,各部门落实防指工作部署;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防汛抗旱队伍建设、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组织指导对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同时,防指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的专项工作组,按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要求进驻应急指挥中心,进行联合值守、会商、指挥专项工作组包含:综合协调组信息宣传组抢险救援和物资保障组转移安置组督查督导组查灾核灾组卫生防疫组保通保畅组生产救灾及灾后恢复组城市排水防涝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防指可对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整。

各工作组职责如下:

合协调组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区农水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园区及相关部门的防汛抢险工作,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负责防汛抢险情况汇报等综合材料的撰写,协调、监督各乡镇、街道、园区及相关部门落实防指工作部署。

息宣传组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政府办公室、区信息中心为副组长单位。负责把控全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防汛抢险情况宣传报道、科普宣传、简报、舆情管控及对外宣传联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抢险救援和物资保障组区农水局为组长单位,区人武部消防救援队、应急局、住建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掌握全防汛抢险工作情况,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抢险及应急救援处置,组织防汛抢险专家组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承担防汛物资采购及分发工作。

移安置组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发改委、区商务局田家庵公安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指导相关乡镇、街道、园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查督导组委组织部为组长单位,委督查考核办公室为副组长单位。负责督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及在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查灾核灾组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局、住建局、民政局、田家庵交通运管所商务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灾情收集、统计、上报及核查工作,指导全救灾工作。

生防疫组卫生健康委员会为组长单位。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灾后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保通保畅组田家庵公安局为组长单位,区经信局、田家庵交通运管所田家庵交警一大队、田家庵交警二大队、田家庵海事处为副组长单位。负责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打击偷窃防汛抗旱物资、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保障公路、水路及工程设施畅通和安全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协助征调防汛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负责为防汛抢险提供供电、通信保障,确保供电、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生产救灾及灾后恢复组局为组长单位,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区民政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摸排农业洪涝、灾害信息,组织开展灾后农业生产、救灾指导、技术服务和脱贫户帮扶等工作,加快灾后地区生产恢复。

城市排水防涝组住建局为组长单位,田家庵公安局、城管执法商务局区经信局、田家庵交警一大队、田家庵交警二大队等为副组长单位。负责联系协调市城乡建设做好城区防洪排涝工作组织指导辖区内城市排洪系统的防洪排涝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指导城市住宅小区、商场、宾馆等防洪排涝并落实地下停车场安全度汛措施;负责市区广告牌、宣传牌等安全检查与管理;落实因内涝积水影响通行安全路段的交通管制;指导、配合属地政府疏散救援受城市低洼积水影响人员,做好相关物资保供工作。

2.1.4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党政领导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2.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

3.区武装部根据汛情、旱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驻地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等紧急任务。

4.区发改委。负责指导防洪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洪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负责电力建设工程防洪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保障防汛抗洪抢险电力应急供应,协调落实农业抗灾用电指标。

5.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校园、校舍的防洪排涝安全,协助做好校园安置点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6.区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动员调度企业人力和物力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现场通信需要,确保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协调落实农业排灌和抗灾用电指标。

7. 田家庵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8.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组织防汛抢险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防汛抗旱突发应急事件的协调处置。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各乡镇、街道、园区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巡查、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负责根据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防指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

9.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全力配合区应急局做好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害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

10.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市住建局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汛前相关排水防涝设施的排查、巡查、管养维护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工作;对所辖设施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对已损坏的设施及时上报市住建局进行维修、更换,做到设备完好,启动正常,易损部件准备充足;及时补充更新排涝应急物资;组织或参与城市内应急抢险演练工作;要加强汛期在建项目巡查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住建局处置;督促检查各物业管理单位强化所辖小区排水防涝工作,做好地下车库及低洼易涝区域积水应急处置,全面消除各项事故隐患,确保汛期安全协调市首创水务、市燃气公司要提前做好各自管网、站点设备的维护工作,特别是靠河、跨河及地势低洼地带的输配设施的防范工作,制定抢险应急预案,一旦出现险情,能够立即组织抢修,确保汛期全供水、供气安全稳定及设备安全。

11.区卫健委。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疫和消毒,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12.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危险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人员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协助做好水旱灾害的救助工作。

13.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开展本系统的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14.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15.区商务局。协调做好商贸企业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和受灾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16.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组织指导文化站、应急广播开展防汛抗旱宣传;组织指导各级应急广播覆盖区域建设、使用单位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对接机制。

17.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容整治工作,联合公安部门、相关街道、乡镇,按照各自职责,保障防洪通道畅通,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协助抢险。负责市区广告牌、宣传牌等安全检查与管理,防止风雨天气造成伤人、伤物灾害。

18.区信息中心负责防汛抗旱信息网上发布。

19.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区防指统一指挥下,负责抗洪抢险及被困群众救援等工作。

20.田家庵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防治及其他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问题。负责汛期防汛抢险用木材的征伐。负责制定林业抗旱工作。

21.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区政府、区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田家庵公路运输管理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负责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满足和保障防洪交通需要,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等运输工作。

23.安成镇负责辖区内防汛抗旱全面工作,重点确保石姚湾退建堤、三个保庄圩、泉山水库(北)、洞化截洪沟安成段、石头埠船厂等水利工程防洪安全。

24.舜耕镇负责辖区内防汛抗旱全面工作,重点确保石姚湾退建堤、洞化截洪沟舜耕段、下陶排涝站等水利工程防洪安全。

25.曹庵镇。负责辖区内防汛抗旱全面工作,重点确保沟、塘、渠等水利设施防洪安全。

26.史院乡。负责辖区内防汛抗旱全面工作,重点确保史院保庄圩等水利工程防洪安全。

27.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防汛全面工作,重点确保辖区内低洼地居民、企业和水库度汛安全。淮河沿线街道负责辖区内城市堤防穿堤建筑物巡堤查险工作。

28.地区各有关单位负责耿石段和田家庵城市圈堤(涵闸、旱闸)责任堤段防洪安全。

2.2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当干流及主要支流出现超警戒水位、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由当地行政首长、参加抢险的解放军、武警部队领导和水利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拟定抢险方案,行政首长对抢险方案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由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台风生成及走向趋势、其他有关气象信息。应急部门应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传达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气象局和有关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传达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指成员和地区单位

(2)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水位、流量、水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加强与上级水文机构业务对接,从各类报汛站收集的水文监测信息,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田家庵站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其水文信息每4小时一次及时报区防指领导及成员单位;当预测淮河河道超保证水位时,确保每2小时获取一次沿淮河自动遥测系统的即时自动测报信息,并及时发布各防汛责任单位。同时做好人工测报准备,一旦自动测报出现故障,人工测报要立即到位,确保每2--4小时获取一次防汛水文资料。

3.1.2 河道堤防信息

河道堤防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有关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情况);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河道堤防信息,认真做好记录。当田家庵水位超设防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单位。当田家庵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由各级防指组织防守人员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当田家庵水位超警戒水位并持续上升时,城市堤防责任段区防指办应及时向市防指办报告汛情、工情信息。堤防、涵闸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到区防指办,区防指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区政府和市防指。

3.1.3 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工程信息主要包括:水位及库容、出库流量及变化趋势,泄水建筑物调度及运行状况等。若发生险情要形象描述险情状况及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等。水库超汛限水位后,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增加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洞)等区域的巡查次数,增加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观测频次,做好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在安全运行状况下,水库管理单位按规定向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发现险情或建筑物运行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区防指,区防指办在分析整理核实后2小时内上报至市防指。

3.1.4 洪涝及旱灾信息

洪涝、旱灾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收集洪涝、旱灾情动态信息,按规定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大防汛抗旱行动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核实后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区防指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区政府和上级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在4小时内及时上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队伍,检查维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储备足够的防汛抗旱物资,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保证通信畅通。应急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预警传达;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负责农田涝渍、土壤墒情监测预报水情(河湖洪水)、旱情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将监测预报结果报送防指,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3.2.2 气象水文预警

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由气象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的下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应对准备。

3.2.3 洪水灾害预警

(1)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区域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水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当河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时,水工程管理单位或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抢险,并立即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当水库大流量泄洪、遭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导致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水库下游预警。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山洪灾害易发地乡镇街道应明确山洪监测防治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组织制定、完善本区域山洪灾害防治预案,划分并确定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群众、重要物资安全转移方案,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2)山洪灾害易发区由国土部门负责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和预报措施。当预报或发生强降雨时,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加强观测。每个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暴雨灾害预警

(1)密切关注气象部门监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等的趋势预报。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商,并报告区人民政府。

(2)预报将受台风暴雨影响的有关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组织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会商,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2.6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利用省、市、区及水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和全区重点防洪闸站、重要水情监视点图像监视系统,建立全区水文及气象测报站网等防汛抗旱信息采集传输专网,保障雨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健全广播、警报器、大喇叭等预警发布设施,畅通电视、网络、移动通信、大屏等预警发布渠道,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实现预警传播快速、精准和全覆盖。突出学校、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在建工地等特殊场所,地质灾害威胁区、低洼易涝区、旅游景区、农村地区等重点区域和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针对性预警工作。

3.3.2 制定防御洪水、抗旱调度方案

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各乡镇街道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工程等情况及防洪抗旱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应急抗旱供水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主要水工程枢纽及闸站控制运用办法等,按规定报区政府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雨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合当地防指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当地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等方面工作。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工程的调度,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报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市、区防指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淮河发生特大洪水,田家庵站水位接近或达到保证水位24.65米时。

2)淮河田家庵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22.30米,城市防洪堤或淮河退建堤出现决堤或穿堤涵闸失事造成堤防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全区发生特大干旱;城市因水源短缺或水污染发生极度干旱。

4)80%以上耕地发生洪涝、旱灾害。

5)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 在省、市防指的指导下,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防指总指挥委托,可由防指第一副指挥或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每天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 区防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应急送水。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区防指办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区财政局及时筹集下达防汛抗旱及救灾资金。区经信委协调及时兑现农业抗灾用电指标。田家庵交通分局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区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区卫计委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区环保局及时监测水质,加强污染源的监控。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 区政府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区防指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到一线指挥,区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乡镇街道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4) 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区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大洪水,田家庵水位出现超警戒水位1米的洪水,即达到23.30米。

2)淮河退建堤、城市防洪堤或穿堤涵闸出现大的险情;

3)小水库垮坝。

4)部分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干旱;城市发生重度干旱。

5)60%-80%耕地发生洪涝、旱灾害。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 在市防指指导下,区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防指,通过防汛抗旱快报等方式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由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可定期发布《汛(旱)情通告》。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可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区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区经信委协调下拨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 区政府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和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行各业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 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区政府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田家庵水位达到或超过22.3米的警戒水位;

2)淮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因内涝淹没造成主要交通干道长时间中断交通。

3)淮北大堤或汤渔湖缕堤发生险情。

4)部分镇、街道发生中度干旱,城市发生中度干旱。

5)40%-60%耕地发生洪涝、旱灾害。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 区防指副指挥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防指,并通过防汛抗旱快报等方式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可发布《汛(旱)情通告》。区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 区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当地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上足防汛抗旱民工,加强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3) 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必要时,市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一般洪水,田家庵发生超20.00米设防水位;

2)一般支流堤防达到设防水位,或造成大面积且较长时间的城区内涝。

3)部分镇、街道发生轻度干旱。城市发生轻度干旱。

4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 区防指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旱情的监视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防指领导和市防指办。区防指办视情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 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加强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3) 区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组织民工上堤防汛查险,组织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区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6.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6.6.1淮河洪水

1)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达到警戒水位时,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分工的责任段督查防汛工作,区防指成员和技术人员要按照分工要求,进岗到位,开展工作。按《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上足防汛民工,巡堤查险和防守;确保我区城市圈堤石姚湾退建堤、史院乡保庄圩的防洪安全。

2)当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预报接近保证水位或遇到重大险情时,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责任段,靠前指挥。区现场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重要险工险段应确定专人防守。抢险技术难度大时,区防指可申请市级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援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请求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击队抢险。

3)当遇特大洪水时,按照淮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全力以赴做好田家庵区城市圈堤防守工作。

4)发生涝灾的地区要按先自排后机排的原则积极开展排涝。乡镇街道须组织劳力拆除堵坝,保持沟渠畅通,全力开启固定泵站,必要时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筹措排涝经费,电力部门优先保证排涝用电。

6.6.2 山洪灾害

当预报可能发生山洪灾害时,由区防指或相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区政府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组织人员安全撤离。转移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转移过程中要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当发生山洪泥石流等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区政府应组织民政、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灾害损失。发生山洪灾害后,若有人员伤亡,或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求援。

6.6.3 台风暴雨灾害

(1) 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台风暴雨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暴雨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区政府发布防台风暴雨动员令,组织防台风暴雨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暴雨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暴雨和抢险工作。

(2) 防汛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暴雨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测,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规定的蓄水位;湖泊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

(3) 台风中心可能经过或严重影响的地区,区政府应动员和组织居住在低洼地、危险区、危旧房特别是人员集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的及时转移,在江、河水面作业的船只回港避风,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城区广告宣传标牌固定、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国土资源部门对山洪泥石流、滑坡易发地区加强监测频次,采取应急措施。

(4) 媒体、网站等新闻部门及时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台风暴雨措施以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6.6.4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防汛抗旱指挥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以及铁路等相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隧道、下穿立交、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相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运输、电力、经信、燃气、供水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6.6.5 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 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的当地政府预警。

(2) 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地区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同时,上级防指应充分利用行蓄洪区及其他次要堤圈,做到有计划分洪,为抢险创造条件。

(3) 当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启动堵口抢护预案,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转移安置组等,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6.6 干旱灾害

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 特大干旱

抗旱工作成为全区中心工作。强化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区领导到受旱县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区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组织会商,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区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动员全区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并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情况。

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气象部门要加大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力度。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受灾地区迅速启动相关抗旱预案,运用各项特殊的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单位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受旱地方政府视情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限制直至暂停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直至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

(2) 严重干旱。

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强化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情况;提请区政府将抗旱作为全区重点工作,加大对受旱地区资金和抗灾用电的支持。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受旱地区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当地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视情采取应急抗旱措施,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有关单位送水。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增加并落实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出现水源紧缺的城镇,启用应急水源工程,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采取限制高耗水低效益企业和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等措施。

(3) 中度干旱

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适时向受旱地区派出抗旱指导组,并向区政府、市防指报告旱情;对受旱地区给予资金和抗灾用电支持。受旱地区防指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会商,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加大抗旱投入;定期向上级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 轻度干旱。

各级防指办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4.6.7 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信息内容。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工程、行蓄洪区调度运用情况,参加防汛抗洪、抗旱人力调集情况,防汛抗旱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水旱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4.7.2 信息报送。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信息处理。一般信息由防指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防指负责人审签。本级防汛抗旱的一般信息,报送本级防指办有关负责人处理;重要信息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办理,防指办负责督办。

4.7.4 信息核查。凡区级或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市级部署立即调查核实。

4.8 应急结束

淮河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严重旱情已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抗旱)期。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调用专业机动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条件时,区级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力量,在区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防汛抗洪和抗旱工作高效运转。

5.2 队伍保障

5.2.1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按照《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淮河大堤一线民工每公里10-20人,二线民工每公里20-30人,三线民工每公里30-50人;内河堤防参照执行。防汛民工以行政区划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当地防指调度。根据汛情发展,区级防指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加强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其中级不少100人,乡级不少于50人,村级不少于15人

5.2.2 部队抢险队伍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区防指可向市防指申请调动部队支援,市防指在综合分析兵力需求后,向市政府报告同意后,商请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给予支援。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2.3 防汛机动抢险队

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必要时申请市级专业防汛机动抢险队,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区、乡镇(街道)级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指调遣,必要时听从上级防指调遣,赴其他地区执行防汛抢险任务。地区单位、有关企业组建的防汛抢险队,由区防指和所在地防指调遣。

5.2.4 抗旱服务队

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防指调遣,到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推广和指导农户使用旱地龙等生物抗旱措施。区级抗旱服务队重点支援严重受旱地区应急提水、抗旱技术服务等工作。

5.2.5 建立专家库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专家库由设计、管理、防汛抗旱等部门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安排专家,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3 物资资金保障

5.3.1 物资储备

1)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

2)区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区直管的河道、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的防汛抢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必要时可向市防指请求支持。

3)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当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由区政府跟市政府签订防汛物资储备责任书。确保汛前物资储备到位。

5.3.2 物资调拨

(1) 区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急需。

(2) 区级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调拨须逐级申请,经区防指批准,由区防指办向各储备单位签发调拨令。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或明传电报申请批准调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和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

(3) 区级各储备单位、仓库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申请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并及时向区防指办反馈调拨情况。

(4) 进入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凡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均免费优先通行。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防洪、排涝、抗旱供电。

5.3.3 资金保障

区、乡镇街道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防汛抢险和卫生防疫。因汛情、旱情需要,可动用区级财政其他资金。中央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

5.4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转移行蓄洪区和低洼地群众,区政府及民政部门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医疗部门负责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5.5 通信保障

5.5.1 专网通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各雨水情、旱情采集点必须配备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对于自动采集点,必须制定设备出现故障时的监测信息应急采集、报汛预案,确保信息畅通。

5.5.2 公网通信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应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防汛抗旱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5.5.3 编制通讯录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防汛抗旱所涉及单位及个人防汛抗旱通讯录,每年汛前必须更新,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形式联系方式。

5.6宣传及培训演习

5.6.1 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指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指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6.2 培训

区、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别负责区、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区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

5.6.3 演习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抢险队的应急响应能力。区级防汛机动抢险队的演练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6.4新闻报道

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为抗洪抗旱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上报上级新闻媒体的稿件原则上由区防指审核把关。国外及港澳台记者采访洪涝、旱灾地区,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

6 后期处置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防指办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6.3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汛(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江河沟渠及其堤防原貌。

6.4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指办应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意见和建议,以利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水平。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1.1 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1.2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7.1.3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之一。

7.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8 轻度干旱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9 中度干旱稻田缺水,旱情对作物正常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1.10 严重干旱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禾苗枯萎或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11 特大干旱农作物大面积枯死,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2 城市干旱因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3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4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5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6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2 预案解释与生效

7.2.1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解释区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7.2.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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