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4-03 14:43信息来源: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备注
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大类
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2.1人员和资质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企业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的。
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熟悉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的。
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2.2工艺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第6.1.5.1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2(3)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的。
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
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2.3设备设施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3.11条、第6.3.12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6.1条、第7.4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3.5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油气储罐未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
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
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未及时处置的。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未正常投用的。
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未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的。
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2.4安全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5.2.18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有门窗的。(2017年前必须整改完成)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
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管道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规交叉穿越问题的。
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
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以及作业过程无人监护的。
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有效监控的。
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工具或电器的。
未在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或者不能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烟花爆竹执法检查 大类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执法检查 大类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执法检查 4.1行政许可 细类 一般检查项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执法检查 4.2流向监管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2〕79号)第四条第十一款 抽查生产、经营企业部分产量销售量是否平衡、销售台账是否完整。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执法检查 4.3销售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2〕79号)第三条第九款 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查验购买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材料。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执法检查 4.4安全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相关情况。
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大类
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5.1钢铁冶炼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2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是否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包括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建设设计防火规范》及《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5.2涉氨制冷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8号) 作业场所是否用氨直接蒸发空调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作业间,氨制冷机房是否符合防爆防泄漏规定,安全责任体系是否做到“五落实五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体系是否健全。
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5.3粉尘涉爆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43号)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是否互联互通;干式除尘系统是否按照规范要求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除尘系统是否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理。
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5.4有限空间作业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7〕19号)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情况;是否建立了风险辨识和台账;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设置警示标识配置通风检测仪器装备情况;开展应急演练情况;外委作业签署安全协议并现场监督情况。
技术服务机构执法检查 大类
技术服务机构执法检查 7.1资质条件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检查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检查机构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等基本条件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满足要求。
检查机构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等基本条件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满足要求。
技术服务机构执法检查 7.2资质与过程质量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四、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技术服务信息公开公示情况等
检查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否满足要求
检查是否建立过程(质量)控制程序并有效运行,是否按过程控制要求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检查是否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履行风险分析、合同评审程序
技术服务机构执法检查 7.3守法经营、规范从业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检查是否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履行风险分析、合同评审程序
检查是否依法签订合同,是否存在恶意扰乱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检查是否存在隐瞒、谎报、迟报重大事故隐患行为
检查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情况
检查技术服务工作记录,是否存在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技术服务机构执法检查 7.4技术服务报告质量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检查技术服务报告,是否存在违返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
检查技术服务报告,是否存在虚假、重大缺陷等情况
技术服务机构执法检查 7.5公示信息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210号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检察机关业绩上报材料,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
检查技术服务机构网站,技术服务机构信息是否按规定网上公开
检查技术服务机构网站,技术服务项目是否按规定网上公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大类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细类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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