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应急罚〔2024〕14号

发布时间:2024-07-08 16:46信息来源: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被处罚人:庞士所(34012119*********35) 性别:男 年龄:41
身份证:34012119********35 邮政编码:232000 联系电话:15955****39
家庭住址:淮南市田家庵区赵圩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7 月 30 日 9 时 30 分许,田家庵区朝阳中路商贸文化广场南门大
药房院后北墙门面房(田家庵区潮玩街区电玩娱乐城)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庞
士所,事故现场水电改造工程带班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从事低压
电工作业)不加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证据一:田家庵淮南市宗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7·
3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证明其确实存在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证
从事低压电工作业)不加制止;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其违法事实确实存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
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6000 元
(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账号 126090
0104002081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

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
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
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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