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应急罚〔2024〕17号

发布时间:2024-09-05 10:18信息来源: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被处罚人:俞家永 性别:男 年龄:54
营业执照:34012119********18 邮政编码:232001 联系电话:13866****80
家庭住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范圩村瓦北村民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3 月 13 日下午 16 时 54 分,位于田家庵区曹庵镇范圩村瓦北组 2
06 国道旁俞家永营养土大棚东北角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俞家永,系事
故大棚产权所有人,事故中未与杨维六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能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
调、管理;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佩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对事故负有责任。该行为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证据一:田家庵曹庵镇俞家永农用大
棚“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证明其确实存在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
调、管理,未按规定时限上报事故的行为;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其违法事实确实存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2500 元(壹万贰仟伍佰元整)罚
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账号 126090
0104002081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
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
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
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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