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淮南市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对安徽淮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金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8日9时0分至2月28日10时10分,区应急管理局在对安徽淮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十一条安全隐患。其中该公司未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项证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安全工作不重视,未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
【处理结果】
2024年3月21日经初步核实案情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案件立案调查,通过对该单位相关人员询问调查后确认杨某金为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厂的经营和安全生产工作,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属于未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3月22日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杨某金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经集体讨论、法制审核后于4月1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金作出罚款¥22000元(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杨某金在规定的时间内纳了罚款,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编制了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案例,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发展的领头羊,也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仅决定了企业未来发展道路的前景,还肩负着整个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职责,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