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淮南市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对淮南市保顺装卸有限公司未按标准安装使用安全设备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2-03 14:59信息来源: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键词: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政处罚

要旨: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安全设备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11日接转办投诉案件,田家庵区田东街道田东路 88 号一处停车场内存在非法储存售卖汽油的违法行为,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联合相关部门赶赴现场核实情况,经查,该停车场系淮南市保顺装卸有限公司租赁,在现场查获柴油若干,储存柴油的安全设备为报废小型油罐车,该柴油为企业车辆自用。证据一:经中石化鉴定,现场查获的为柴油,证明了该单位确存在存储柴油的行为;证据二:现场照片及淮南市保顺装卸有限公司车队负责人朱庆飞的询问笔录,证明了该单位储存柴油的安全设备为废弃的小型油罐车;证据三:《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6.1.1、6.1.2,证明了该单位储存柴油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确存在违反国家标准的行为。

查处理由及结果:2024年10月12日经初步核实案情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对淮南市保顺装卸有限公司现场车辆管理负责人调查询问后,发现该单位确实存在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安全设备的情况下存储柴油的事实。

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6日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经集体讨论、法制审核后于2024年10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1000 元(壹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了罚款,并及时按照行业标准完成了整改。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设施设备的案例,该单位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给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在此,提醒企业经营者,企业的发展需要安全设施设备的支撑,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标准,同时,企业的负责人作为公司的领头羊,应该学法懂法、知法用法,这样才能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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