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淮南市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移送孔某敏加工作坊未经许可组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发布时间:2024-10-11 14:57信息来源: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键词:未经许可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

要旨:未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手续,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9日2时52分,位于田家庵区安成镇辛东村的孔某敏加工作坊(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发生火灾。在火灾处置过程中发现该场所生产工艺为使用塑料提取重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3月27日,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消防大队共同派员前往合肥广测产品检测研究所送检了勘验时从厂房中提取的半成品重油,根据研究所出具的测试报告,确定送检的半成品重油为危险化学品。

查处理由及结果: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火灾事故现实危险性分析报告及研究所出具的测试报告,初步认定孔某敏加工作坊未经许可组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经研究发现孔迎敏及两名现场操作人员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涉嫌危险作业罪。2024年5月10日,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向田家庵区公安机关移送了相关案件材料。2024年7月2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孔迎敏批捕,8月30日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例评析:“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该起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案例对危险化学品主要生产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一些违法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产生了较强的震慑作用。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手续,筑牢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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