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应急罚〔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5-22 11:24信息来源: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被处罚人:许之国性别:男 年龄:57
身份证:34012119********10邮政编码:232001联系电话:15077****88
家庭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孤堆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4月17日,接转办投诉案件,田家庵区曹庵镇孤堆村许某前往刘郢生产队道路违规售卖柴油的违法行为,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在现场查获柴油若干,储存柴油的安全设备为塑料吨桶,该柴油为许某所有的工程车辆使用。证据一:现场照片及许之国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储存柴油的安全设备为塑料吨桶;证据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1.1、6.1.2,证明了储存柴油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确存在违反国家标准的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账号1260900104002081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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